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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营企业家知识产权犯罪总量呈逐年增长趋势,侵犯商标权犯罪成为企业家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要类型。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其规定较为单一笼统,平等保护产权政策落实不到位,相关构成要件要素概念界定不清,导致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不断,尤其实务界对企业家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司法认定存在诸多困境。从刑事司法理念层面、客体界定层面、行为性质界定层面进行完善,实现对民营企业家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有效规制。刑事司法理念层面应秉持依法平等保护产权的理念,该理念的内涵在于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地位平等,这种平等应贯穿于市场竞争与司法活动全过程。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产权理念也要兼顾刑法谦抑主义,限制企业家商标犯罪的处罚范围,控制处罚幅度,倡导轻刑化。坚持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积极推进“三合一”的审判机制,积极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作用,全面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能。客体界定层面应引入利益平衡理论,明确商标权人享有商标利益的法定性,给予商标权适度且合理的保护是构建商标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平衡机制的关键。结合刑事司法理念与政策探究商标权保护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司法政策重视刑罚之前民行制裁措施的运用,刑法谦抑主义的应有之意也是限缩犯罪圈。对商标犯罪客体内容的明确要分别考量利益平衡原则和刑法目的因素。行为性质界定层面不能只从法律角度出发,还应结合刑事司法政策、社会效果等因素进行层次性判断。第一层次,定罪量刑环节应全面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司法机关而言,定罪中的贯彻要求检察机关充分适用不起诉制度,审判机关严格区分商标违法行为与商标犯罪的界限:量刑中的贯彻则要做到以宽济严,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要求。第二层次,坚持实质解释论的基本立场确定商标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客观方面,对“同一种商品”、“销售金额”以及商标标识“件数”的认定,须从刑事处罚合理性与必要性角度入手,入罪谨慎,出罪及时。主观方面,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故意形式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明知”的判断,应恪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防止对民营企业家客观归罪。第三层次,司法裁判应综合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企业家“原罪”问题的认定,需充分发挥违法性判断的出罪作用,对仅具有一般违法性的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就民营企业财产保护问题,应对违法性进行实质判断,注重考虑民营企业定罪适用财产刑后将导致的一系列消极后果。利益衡量后,避免将民营企业经济违法行为认定为经济犯罪行为的社会效果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