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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产国和消费国,但同时也是世界上第一矿难“生产”国。煤矿业矿难事故的频频发生,不但给矿工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还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引起了政府乃至整个社会的关注。因此,完善我国的矿难赔偿机制在当前就显得至关重要。本文按照我国矿难赔偿概述——矿难赔偿机制的缺失分析——国外矿难赔偿机制的比较借鉴的逻辑顺序进行分析,提出了对我国矿难赔偿机制的完善对策,以期为我国的矿难赔偿工作做一些参考。本文首先从我国矿难现状和现行赔付制度方面进行梳理性的论述。认为我国矿难频发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结构的不合理,煤矿产权的虚置,政府监管的失灵。在我国现行矿难赔付机制中,法律责任由矿主来承担,某些政治责任由部分政府官员承担,而经济责任则由矿主与政府分担。“矿主发财,政府买单”就是目前我国矿难赔偿现状的形象描述。在矿难赔偿方面,我国目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矿难事故成本外部化现象严重,矿主把事故成本过多地转嫁给矿工以及社会来承担;其次是矿难理赔中工伤保险失语,工伤保险的保障功能无法彰显,实践中很多煤矿企业都在规避工伤保险,以减少成本,而煤矿业商业保险险种独有的“高费率,高免赔,低责任”特征,也导致煤矿企业投保的动力不足;再次,矿难赔偿责任主体的不明确,促使“矿主发财,政府买单”、事故损失由社会承担的局面产生;第四,我国煤矿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落实不到位,实施效果不明显;最后,矿工权益保障环节薄弱,司法救济以及行政干预救济不能充分保障矿工的权益。在完善我国矿难赔偿机制时,本文认为应当借鉴世界主要产煤国家的矿难赔偿经验,尤其是美国、德国。美、德两国保险和高额赔偿机制都颇具特色,且实践证明其赔偿机制对本国的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改善以及矿工合法权益的保障都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因此,在分析我国矿难赔偿机制现存问题及其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本文针对完善我国当前的矿难赔偿机制提出如下具体对策:一是要进一步加大事故赔偿力度,大幅度提高和统一企业对伤亡矿工的赔偿标准,从而激励煤矿企业重视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的合法权益,促使事故损失内部化;二是在健全工伤保险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商业保险作为社会工伤保险的必要补充,同时建议借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对煤矿业也实施强制性保险,提高煤矿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加大矿主进入煤矿业的保险金额,全方位保障矿工权益;三是明确矿难责任的分担,矿主要承担因其违法行为而引发矿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政府要承担其监管不力的赔偿责任;四是落实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严格执法;五是在加强对矿工权利的救济方面,建议强制推广劳动合同,并在工伤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关系上,采用“补充模式”,允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