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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权信托作为我国营业信托的新兴信托形式,因为拥有规避部分法规的功能以及快速融资的特点,在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与此同时,这种信托形式带来的巨大法律风险也饱受业界争议。由于融资金额大,法律规制不完善,一旦发生受益权信托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司法的全面保护,有时甚至不受法律的承认。一方面是带有规避法规初衷而产生的信托,给我国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带来巨大的挑战,另一方面是经济市场对融资的强烈需求,信托却迟迟不能在我国完全施展作用。受益权信托的法律现状,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我国目前信托产业面临的法律局面的一个缩影。如何对营业信托进行有效而公正的法律规范,不仅对信托行业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课题。在这样的背景下,2012年发生的安信信托诉昆山纯高一案正是点燃受益权信托业务地雷的一个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的受益权信托是否受到法律承认、信托贷款合同是否有效以及信托受托人义务等问题,也是目前我国信托业法治建设中亟需探讨与解决的问题。故本文将在对案情与判决进行法律问题梳理的基础上,针对案件争议焦点,依次对以上三大问题进行探讨。在借鉴分析国内外法律的同时,结合本案法院判决观点以及信托原理,本文认为受益权信托作为特殊的财产权信托其本身带有法律缺陷,在使用和推广中应该受到严格的控制。与受益权信托相关的一系列行为的法律效力则应受到公平原则的调整,合理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基本权益。同时,加强完善信托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规定,也是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之必不可少的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