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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在设立之初主要起到了“堵漏之罪”的作用,在毒品犯罪司法实务中并不常见。但是,近些年来,该罪一跃成为我国毒品犯罪定罪率第三的罪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6月28日(国际禁毒日)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分析报告之毒品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合计占所有毒品犯罪的98.38%,其中,非法持有毒品罪占7.48%。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这两个罪相比,非法持有毒品罪行为样态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毒品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和座谈会纪要也没有明确该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态。刑法学界及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存在分歧,即使部分肯定该罪存在未遂形态的学者,对该罪犯罪既遂和未遂的具体界分标准也存在着较大的分歧,由此导致了不同法院的既遂判断适用标准不同、具体量刑迥异等问题。为此,本文拟通过对非法持有毒品罪所侵害的法益、持有的含义等探讨,结合司法实务的不同立场,分析该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并尝试对该罪的犯罪既遂与未遂确立一套更为科学的判断办法。第一章首先分析司法实践和理论中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未遂形态的争议。论文以大数据案例分析的方式,指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犯罪形态认定的倾向,发现司法实践中对本罪既遂与未遂的适用标准较为混乱,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并由此引发罪刑失衡的现象。其次,介绍理论界对着手认定的标准以及本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态的不同观点,并给予简明扼要的评价,明确本文的观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存在犯罪未遂形态。第二章阐述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存在犯罪未遂形态的意义,解释为什么本罪应当存在犯罪未遂形态。首先明确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地位,通过确立其具有独立属性,否定一些学者认为其作为一个“堵漏”之罪、随附之罪不应存在犯罪未遂形态的观点;通过对其法益的探讨,明确了本罪的法益系公众健康,提出持有型犯罪所处罚的原意并非持有本身,而是持有特定物扩散的可能性,而该特定物扩散将造成或极易造成某种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本罪的客观方面应考察时间要素。其次,指出本罪存在的立法过严和司法认定中既遂提前化等问题,肯定本罪存在未遂状态能一定程度解决上述问题。第三章重点论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未遂与既遂的界分标准。首先,分析非法持有毒品罪中“持有行为”的含义和性质。其次,指出成立持有应当考虑持有的时间,并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标准。重申“时间”在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重要性,“时间”既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成立犯罪的条件亦为判断其是否成立犯罪既遂的条件。达到稳定持有状态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既遂的必要条件。稳定持有必须同时满足客观上的稳定持有和主观上的稳定持有。最后,提出单纯的接触毒品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获得毒品的渠道不同会影响该罪的成立时间,但不会影响该罪的既遂时间。并将上述判断方法运用到司法实例中加以分析,总结出若干种应当认定为本罪犯罪未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