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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是事物内部的比较深刻的、一贯的、稳定的方面,它从整体上规定事物的性能和发展方向。在社会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正确认识经济法的本质,对准确把握经济法诸问题,推动我国经济法制建设,弘扬经济法治观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者提出对经济法本质应从多层次、多方面进行综合的研究。所谓多层次,是指应该在两个不同的层次上研究经济法的本质:第一层是经济法作为法的组成部分所具有的法的一般意义上的本质属性;第二层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本质属性。就部门法的研究而言,第二层意义上的经济法本质更具有现实意义,是研究经济法本质问题的重点。所谓多方面,是指应该从三个方面研究经济法的本质:第一是从内部结构上,探究经济法的内在规定性;第二从法的本位入手,揭示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第三从外部关系上研究经济法与公法、私法的关系及其现实意义。 关于经济法本质的内容,作者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就我国而言,这一内在规定性,有助于实现经济法的基本功能;经济法具有社会性,国家立法应充分体现各个经济法主体之间物质利益分配的公平性、正义性和秩序性;经济法是公法,不仅符合公法、私法划分的基本要求,而且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这对于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加强和完善经济法治,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