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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发展,医疗水平的提高,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使得劳动力市场上出现一种渐为普遍的用工形式---退休人员再就业。然而我国现行劳动立法对此并没有进行规定,特别是对退休再就业的劳动关系如何定性,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还是二者并存,这使得实务界陷入困境,致使实践中无法明确是通过劳动法抑或通过民法来调整退休再就业关系,各地在相同问题上裁判口径存在明显不同,裁判标准混乱。与此同时,我国学界对退休再就业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亦存在分歧,“标准劳动关系说、劳务关系说、特殊劳动关系说”均有不同学者对其作出论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第七条指出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退休再就业是劳务关系(下文将这两种情形统称为社会保险待遇),该条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相关纠纷法律适用的困惑,但该规定值得商榷。本文研究的意义就在于明确退休再就业的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问题及完善现有规定中不合理之处,以解决同案不同判的困境。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退休再就业的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梳理,首先对退休再就业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同时指出了退休再就业的类型以及与退休再就业相类似的概念,从而明确本文的主体及其适用范围。其次介绍关于退休再就业的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学说,以此列明学界关于本文关键内容所持的不尽一致的观点。最后论证了退休再就业的劳动关系认定的作用。第二部分介绍日本、英国、法国退休再就业的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定及评价。第三部分通过归纳总结我国国家层面、地方层面及司法解释这三个层次的法律依据来分析我国退休再就业的劳动关系认定存在的问题。首先不同层级的相关规定不尽相同致使劳动关系性质不明确,其次排除了一部分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劳动者身份使得劳动关系认定的主体范围过窄,再次将社会保险待遇同劳动关系相挂钩致使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不当,最后忽视退休再就业人员的特殊性。第四部分是针对第三部分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的法律建议即明确劳动关系性质、扩大劳动关系认定的主体范围、明确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明确退休再就业为特殊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