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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已然成为社会突出问题,为减少和控制犯罪,理论界呼吁借鉴域外发达国家构建中国的暂缓起诉制度,经过多年实践试点的经验总结,全国人大最终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确认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71至273条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主体、范围、义务、考验内容、考验期限以及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各种情形等。本文围绕《刑事诉讼法》规定重点分析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问题。第一部分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体条件认定进行了研究。现行法律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不能涵盖未成年人群体犯罪的特点,实践中可操作性差,必须综合其他相关因素考量适用条件。第二部分是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程序方面问题进行探讨。未成年人权利的保障要求相应配套的程序,虽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已经确立,但目前我国在相应的配套设施和实施程序仍属空白状态,如何有效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待进一步构建并完善配套措施和操作流程。第三部分是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撤销问题进行分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但两款条文相互矛盾,究竟是何种法律效力直接影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法律后果,包括确定产生的法律效力和可能产生的法律效力尚不明确,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性质对撤销问题的研究至关重要。第四部分是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制约问题的研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赋予检察机关更大的司法裁量权空间,但现行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国家权力间的制衡,不足以有效地制约检察机关裁量权,多方位预防和控制司法裁量亟须强化和重视被不起诉人和被害方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