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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这是我国市场经济税收立法中的大事。与原税收征管法相比,新税收征管法增加了许多内容,其中之一是税收优先权制度。这对一些不法纳税人利用法律规定的缺陷,长期拖欠国家税款,与他人勾结,以其财产频频设定抵押、质押或留置,逃避国家税收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对防止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具有积极作用。税收优先权制度在我国是一种崭新的制度,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法律规定也过于简单,还存在许多的问题。本文拟对之进行详细的探讨。 文章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税收优先权的一般理论。本部分主要介绍税收优先权的基本理论,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税收优先权的概念,首先介绍了优先权的基本知识,然后介绍了学者们关于税收优先权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得出了笔者认为的税收优先权概念;二是我国税收优先权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笔者驳斥了新征管法首次规定税收优先权的观点,介绍了我国税收优先权的产生和发展的历程;三是税收优先权的性质,笔者驳斥了税收优先权是公法债权以及程序性权利的观点,认为税收优先权是社会法债权,是实体性权利;税收优先权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四是税收优先权的范围,主张税收优先权包括四个方面:(1)税收优先权与无担保债权的效力关系;(2)税收优先权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效力关系;(3)税收优先权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效力关系;(4)税收内部的效力关系。 第二部分:税收优先权的效力分析。本部分主要分析税收优先权的效力,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税收优先权与无担保债权的效力关系,以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为原则,以税收让位于一些无担保债权为例外;二是税收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