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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对话语人际意义的研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人际意义是话语交流的主要特征之一,被广泛用于各类语篇的研究中,其中不乏对法律语篇的研究。Gibbons(2002:2)曾说过“刑法尤其是刑事法庭审判是语言与法律研究的焦点。”对法庭审判语篇人际意义的研究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参与者在法庭交往这种机构话语中通过语言互动传达的态度以及履行意图的方式。 本文试图以功能语言学中有关人际意义的研究为理论框架,并结合语用学言语行为理论,对我国刑事法庭审判中当事人之间的人际意义进行研究,以探讨在这种机构语境中的人际意义的本质与实现方式及其行事功能。在借鉴以往功能语言学者研究的基础上,笔者以两场刑事法庭审判录音转写语料为研究材料,对其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通过语言研究探讨法庭审判语境中参与者通过语言构建的交往关系,及其在法庭交往中不同话语角色或当事人之间实现人际意义的方式,并通过量化研究表明法庭互动中的人际意义主要是通过语气,叙事时态,归一度,情态与隐喻情态等语言因素得以构建。 对语气及话语功能、时态、归一度、情态与隐喻情态等方面的量化研究表明,刑事法庭审判中的人际意义具有复杂性并且其功能是多方面的。法庭审判活动的特点在于参与人基于在诉讼中的角色地位不同,权力与义务不同,诉讼目的不同,表现为不同性质的多层交往关系结构。因此,考虑到此语境中特定话语角色关系,在功能语言学家对于传统的语气与话语功能所作基本分类的基础上,本文对法庭话语类型进行再分类,通过对这些再分类的考察发现人际交往不仅传达说话者的态度,还具有行事功能,且依照不同的话语角色与法庭规则表现为宣言、指令与断言三大行事功能。如陈述语气既可以是宣言,也可是断言,结尾伴随升调的陈述语气甚至可实现指令功能。情态被认为是用于表达说话者态度,但基于对话语行事功能的认识,审判话语中的情态研究表明情态成分尤其是表义务的情态成分的情态阶与言内行为施事力量强弱程度,发话者权力与话语赋予听话者的施事力量紧密相连。话语的人际意义还表现在话语的情态责任,任何情态都有“源”(Thompson,1996:63)。在法庭审判这种目的冲突的语境下,话语的情态责任尤为重要。说话者总是试图通过强化或弱化情态责任以使话语更具有说服力。一方面,在表明说话者态度或内心状态时,表程度的形容词或副词常常用作情态成分以加强说话者的主观看法;而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