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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腐败问题频出,其重要原因是出让程序设置存在一些问题,程序运行公开化、透明化力度不够,再加上土地交易市场实时监控机制的不健全,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追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这些都给土地出让中的权力寻租提供了可乘之机。此外,对于出让方式的选择问题,为了使土地出让程序更加透明和公开,在出让中引入竞争机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有逐步取代协议出让方式之势,如今,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都适用招拍挂的方式,其他土地若存在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也适用招拍挂方式,不可否认,这种方式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腐败,但是随之而来又引发了一个问题,就是这种出让模式采用的标准基本是“价高者得”,而盲目的竞争拿地导致地价的高涨,进而引发了房价的高涨,现实中出现了一些反对招拍挂出让方式的声音。但是笔者认为,如今没有比招拍挂更完美的出让方式出现之前,这种方式还是不应废除的,只需要在其基础上进行一些限制和改革,在完善出让程序的角度上着力,解决现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笔者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基础理论入手,通过对其基本概念和理论根基的研究,切入出让程序,从出让程序的价值功能和现有规范的梳理,导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进而,笔者从程序要素的角度具体探讨了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程序主体的设定、出让方式的选择和具体的行为步骤中存在的一些理论和现实问题,主要是对招拍挂资格审查不严、以各种名目用协议出让规避招拍挂出让、信息运作不透明、土地腐败现象多发、土地财政依赖过重等。在此基础上,笔者进行了一些出让程序的完善构想,希望在立法上完善行政合同制度,并出台《行政程序法》设置专章规定行政合同的程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明确定位为行政合同,纳入合同理论框架规制,并对现行出让程序规范的问题从法律规范层面和实践监督层面提出了一些具体完善意见,或许这些意见不够成熟,权当是抛砖引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