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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监察法》,开启了依法反腐的新征程。《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调查权,监察委员会正确行使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权不可避免的会面临着诸多法律程序衔接问题。虽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做出了系列衔接规定,国家监委也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商制定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等文件,但是目前实务中仍然遇到诸多棘手的有关法律程序衔接的难题需要破解。本文采用比较分析法、实证研究方法相结合的方法,从监察委员会调查中遇到的衔接难题入手,结合具体监察工作实务,在充分借鉴近年来法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建议,为推动《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程序的有效衔接,提升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工作效率和质量尽以绵薄之力。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除了引言和结语部分之外,正文共分四个部分来论述。第一部分,监察管辖与刑事案件管辖的衔接问题。主要包括职能管辖的衔接、指定管辖的衔接、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衔接以及关联案件管辖的衔接、军地互涉案件管辖权的衔接问题。首先,对监察实务中职能管辖、指定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以及关联案件管辖、军地互涉案件管辖权衔接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列举;其次,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建议。第二部分,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问题。主要包括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实践反思和留置期满后监察委员会缺少必要的衔接措施的问题展开论述。首先,对留置与强制措施衔接问题进行探讨,阐述先行拘留措施存在的问题,以及实务中存在的强制措施出现“空挡”、逮捕执行难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其次,对实务中存在的监察委员会借用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的问题展开探讨,提出解决意见建议。第三部分,监察程序与审查起诉程序的衔接问题。首先,论述监察委员会存在调查职务犯罪案件立案程序和撤案程序缺失的问题;其次,对退回补充调查与自行补充侦查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展开探讨;第三,对“从宽处罚建议”的提出和调查职务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问题展开探讨,建议简化“从宽处罚建议”提出的程序,监察委员会调查职务犯罪也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建议明确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标准。第四部分,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衔接问题。首先,探讨监察调查初核阶段取得的证据能否作为刑事证据使用问题,对于初核阶段监察委员会取得证据应区别对待,对以谈话取得的言词证据,不宜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其次,论述对“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如何进行质证、认证问题,建议明确监察调查证据的质证、认证规则;第三,论述同步录音录像的执行主体及审查、监察委员会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监察委员会内部应明确同步录音录像的执行主体和审查主体,加强内部监督,监察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种类和条件需要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