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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对及时、高效、公平和透明的重整制度的设计成为世界各国破产制度改革中所广泛关注的焦点。在中国,迄今为止尚没有法律框架内的重整制度,重整制度设计一直是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有效的制度构建需要充分的理论支持,对重整制度的研究恰逢其时。在以往对重整制度的研究中,较多地集中于对重整的制度意义的论证和不同国家或者地区之间的具体制度比较借鉴,深入重整制度的机理,分析重整制度的构建缘由的论证相对较少,重整理论研究具有进一步深入推进的必要。不同于以往研究思路的是,本文尝试以控制权框架对重整制度进行剖析。本文通过对重整过程中控制权的内容和结构以及在重整制度中的配置分析,提出以下观点:重整制度在本质上是在公司重整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对公司控制权的一次重新分配。在这种权力配置过程中,核心控制权的归属和控制权的具体行使方式都将影响到重整制度的制度外观及其制度运行。为达成对上述观点的论证,本文将主体部分结构框架安排如下:第一章,破产重整制度的控制权分析框架。本章是全文的立论基础,主要完成对重整控制权的内涵界定和特征分析。在对控制权概念梳理和研究框架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重整控制权是对重整进程和企业拯救经营的决定性影响权力,达到公司重生的目标是控制权行使的最终目的。与公司正常经营时的控制权相比,重整控制权存在在经营权行使范围上的受限和为重整目的而进行的新的权利内容的授予等方面的特征。重整控制权存在鲜明的结构特征,包括最终控制权和经营控制权两个层次。在最终控制权分配层次,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实现最终控制权在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有效分配。在经营控制权分配层次,重点则是选择怎样的授权模式有利于交易成本的降低和重整程序的开始。第二章,重整控制权的归属。集中解决在最终控制权层次上核心的重整控制权的归属问题。本章认为,重整中的核心控制权应当归属于债权人。其根据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依据经济理论,承担剩余风险的人应掌握控制权。在公司重整时,承担剩余风险的已经不再是股东而是债权人,债权人应当拥有核心的控制权。另一方面,从法律利益衡量的角度,法律对特定利益群体的维护应当有利于实现制度的整体制度利益,重整制度的制度利益是实现企业拯救,债权人利益与这种制度利益最为一致。在得出债权人最终控制权的结论后,本章又进一步分析了债权人所保留用以控制经营控制权的权利内容以及债权人行使控制权的法律结构,充分的信息披露是债权人有效行使控制权的基本前提。第三章,经营控制权模式及演变。重点分析了在世界范围内现存的两种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