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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校园贷”引发的悲剧多发,其中多涉严重诈骗问题。对此,媒体广泛关注,政府高度重视。从所研究的司法实践中的实证案例来看,“校园贷”诈骗具有诈骗案件的普遍特征,应该由《刑法》关于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调整;但同时又具有其特殊性,学生群体作为受害主体,因此在规制中应该考虑特殊的保护。因此,“校园贷”中的诈骗问题的防范和规制,仍存制度检讨之空间。对于“校园贷”诈骗的规制,可以借鉴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入刑金额减半的规定,“校园贷”诈骗案件的定罪金额适当降低50%,针对学生群体的“校园贷”诈骗,其数额达到普通诈骗案件的一半金额,就构成“数额较大”的标准;其次,考虑犯罪情节对定罪的影响,增加小额多次案件入刑;第三,增加惩罚性经济赔偿制度,以提升“校园贷”诈骗的犯罪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