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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在德国已有50多年的发展历史,这一新型融资手段为德国战后重建及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相比之下,中国融资租赁的历史还相对较短,上世纪80年代融资租赁才刚刚传入我国。在中国融资租赁发展初期,各方没能充分理解融资租赁与实体经济的真正关系,把融资租赁仅仅作为金融机构的一种信贷手段,甚至对其按照“金融服务业”征收营业税,从而导致融资租赁业务脱离实体经济而无序发展,并最终造成上世纪90年代中期融资租赁行业爆发系统性危机。从税法角度讲,合理的税收结构能够理顺融资租赁行业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并促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德国税法在此方面颇有建树。本文通过文献调查法和比较研究法,充分分析、比较中德两国流转税和所得税税法在融资租赁方面的异同,并得出结论:税法应当使得融资租赁充分服务于实体经济,促进产融结合。本文第一章着重分析了中国融资租赁相关税法的内容。首先,本文简略介绍了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历史与现状以及在此期间相关税法的演变过程。其次,本文通过文献调查法发现,中国税法对融资租赁的定义比较宽泛,实务操作中主要参照会计准则对租赁物入账权的判定标准。这也就是说,中国税法主要通过判断租赁物的风险报酬是否已经转移给承租人,进而来判断该交易是否属于融资租赁。第三,本文根据时间顺序,分别阐述了融资租赁与营业税及增值税的关系,包括计税基础、适用税目、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税收特别措施(优惠政策)及相关争议点等。本文第二章着重阐述了德国融资租赁相关税法的内容。首先,本文简略介绍了德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历史与现状以及在此期间相关税法的演变过程。其次,本文详细介绍了德国特有的“经济所有权”概念极其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具体运用。租赁物的经济所有权归属,是研究德国税法的核心问题之一,它对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具体适用具有重要影响。第三,本文通过文献调查法,详细阐述了融资租赁与德国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关系。第四,本文介绍了德国融资租赁可以适用的投资优惠政策。本文第三章着重通过比较研究法,分析比较中国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在融资租赁领域的异同,并提出对完善中国融资租赁相关税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