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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上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来看,银行业与保险业相互合作、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已经成为各金融机构提高自身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银行保险作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产物,已经出现并迅速发展。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及国民经济结构性调整的逐步深化,银行与保险公司亟需进一步扩大合作的广度和深度,选择更合适的银行保险模式,以应对银行业内生发展动力与外在竞争压力。 通过比较分析,笔者认为:现有条件下,应通过采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发展银行保险,在获取一定多元化功效的同时,采取新的监管措施,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对银行保险的监管法律制度框架,为全面确立合并制乃至最终向金融业整体合业经营、统一监管过渡奠定良好的基础。 文章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分析了商业银行从事保险业务的利弊,旨在说明银行保险发展的必然性。 第二部分,对世界范围内银行保险的四种主要模式,即银行代理模式、战略伙伴模式、合资公司模式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内容与特点作了较为详尽地比较分析。 第三部分,首先分析了影响银行保险模式选择诸多因素;其次阐述了我国银行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再次结合四种模式的比较,笔者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应为最佳选择;最后介绍了我国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 第四部分,阐述了银行和保险混业经营的潜在风险势必引发一系列法律监管的新问题,而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则势在必行,并对现行主流银行保险模式的监管法律制度加以探讨。 第五部分,探讨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规制,并建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机制进行改革,逐渐过渡至对其进行功能性监管。 第六部分,对我国银行保险实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提出若干相关法律制度方面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