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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最常行使的一项职权。由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人大监督成为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最重要、最权威的监督。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运行又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2006年8月颁布《监督法》,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运行再一次引起国人的关注。由于各地情况不同,《监督法》难以满足不同地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具体需要,故要求各省制定相应的监督法律法规。鉴于此,本文以对《监督法》实施后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监督法律法规情况的统计和分析为切入口,从监督议题产生和处理的过程探究省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运行情况,在实证基础上找出省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运行中的创新之处。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文章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及写作思路。第二部分对人大监督的思想渊源进行简单梳理,并对人大监督的法律依据和要素做出简要介绍。第三部分为主体部分,首先对各省监督法律法规的制定情况进行统计,并做简要分析;其次,依据所掌握的各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具体案例,以监督议题的产主、审议和处理落实为线索,探讨省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运行情况;再次,结合案例对《监督法》颁布实施后各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创新进行分析和说明。第四部分,根据前一章节的统计和分析,找出省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运行存在的问题,并探究其深层次的原因。第五部分,立足于所掌握的案例,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省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运行的意见和建议。文章通过统计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一个全新的视角分析研究省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运行现状,既使我们清晰地看到近年来监督权运行取得的成绩,也正视了监督工作中存在的诸多不足,这对我们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