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几年来,我国的刑事犯罪中,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案件,呈现一种逐年上升的趋势,合同诈骗犯罪已日趋成为当前中国经济诈骗犯罪的主流形式。由于本罪是以签订合同的合法方式作掩护,作案手段上具有隐蔽性,犯罪方法呈多样化及复杂化,很容易给人以合法的假象,导致对该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十分困难。同时从立法层面上看,我国对该罪主观方面的规定不甚清晰,司法实践中不好操作,导致在刑法理论层面上,对该罪的“非法占有”这个前提条件不知如何界定,以致成为争论的焦点。本文把理论界长期争论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犯罪成立中的地位、“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及产生时间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旨在解决理论上的不确定所带来的实践中的困惑和摇摆,进而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能够稳准狠的打击合同诈骗犯罪,保障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在本文中,笔者观点:首先,“非法占有目的”既是构成合同诈骗主观方面的要件,也是一种主观的违法要素,可以成为违法性的判断对象,其并非独立于故意之外,而是包含于故意内容之中。合同诈骗罪条文中列出了五种行为,仅仅是一种推论,而不是唯一的、充分的条件。第二,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争议,“非法所有说”更具有说服性,即行为人所具有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意欲永久排除受害人的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第三,对于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争议,合同诈骗行为人主观故意产生的时间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或履行合同中,但该罪主观故意出现的时间一定是对方当事人交付财物之前。以上三方面的研究,旨在解决法律实际操作中的认定问题。故本文在第三部分着重论述了如何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界定。从我国司法实践出发,提出了运用推定的方法来认定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最后,对司法推定的基本规则和具体认定要素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综合考虑案件中对“非法占有目的”具有表征作用的各种基础事实,来认定属于行为人心理层面的“非法占有目的”,以期对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