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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对正义的追求,是一种终极价值追求。从不同的视角出发,对正义会有不同的解答,但对正义的精神追求是趋同的。审判正义既可以看作是一种对正义的新解,也可以看作是一种追求与实现正义的方案。 财产的社会性和独立性这二重属性,是确立审判制度的深刻经济基础。财产的社会性与财产的独立性有一定的包容性又有不可解决的矛盾。人类的非正义是对财产关系及以财产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不正当破坏,归根结底来源于财产二重属性的不可调和性,非正义必然引起纷争。反之,正义就是有序,这样的有序根源于财产的有序,简而言之,正义是人类避免纷争,追求财产(社会)有序性的价值取向。 人类的生活受到财产二重属性的制约。财产的社会属性激发人们不断加强交往及合作,通过社会交往获得财产,在这一过程中人们情感越来越丰富,人性不断完善,理性不断成长。同时,财产的独立性要求主体的稳定性,并促使人类设计出规范来保障其稳定性。当出现了对财产和社会秩序的不正当破坏的非正义之事时,理性的人类在合意(审判契约)的基础上找到了审判这一定分止争的良好制度。通过审判匡扶正义是审判制度的先天任务。通过审判实现财产和社会秩序的有序(实现财产二重属性的相对稳定),实现从非正义到正义的过程,我们称之为审判正义。 从审判内容来看,由于审判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离不开公众的参与或评判。公众参与或评判,是基于其合意而不是别的原因。在审判中,这种合意我们称之为“审判契约”。只有建立在审判契约基础上的审判,才能说是正当的审判,也只有建立在公众合意基础上的审判,才是道德的审判。因此,审判契约是审判正义的正义之源. 要实现审判契约基础上的审判正义,离不开具体的规范机制。规范机制的建构包括主体、客体、程序三个方面的内容。通过建构审判规范机制所实现的审判正义所指向的目标,不仅在于其所能实现的确定状态,而且还在于其变革现实的确定行动。因此,审判正义的目的,无论就其状态而言,还是就其变革现实而言,均包含自然因素、法治因素、伦理因素三方面的内容,其绝对意趣是人们运用审判规范机制,在自然、法治、伦理的有机结合中,实现财产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