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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引言和结语外,论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介绍警察盘查的基本理论。首先,简述警察盘查的概念、特征、类型,并且以盘查类型为切入点,确定贯穿整个文章的两条主线:即当场盘查和留置盘查。其次,归纳出警察盘查的法理基础。一是社会契约论下私权的让与,二是个人权利与公共秩序的妥协。最后,重点论述盘查的法律性质。目前学界对于盘查的法律性质主要有四种观点,分别是行政行为说、刑事行为说、双重属性说、新双重属性说,笔者赞同新双重属性说。 第二章,反思警察盘查在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存在的问题。梳理当场盘查和留置盘查在制度设计和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在立法层面,当场盘查的法律渊源缺位、时间和地点没有限定,留置盘查的适用情形宽泛、缺乏认定标准、规定期限过长,缺乏有力的制约机制。在实践层面,当场盘查的启动条件模糊、行使主体混乱、留置盘查代替拘传和拘留、留置期间疏于监管、盘查救济制度阙如,出现随意滥用与弃之不用的现象。 第三章,比较考察域外主要法治国家的警察盘查制度。这部分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为例,对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四国的盘查启动标准、当场盘查的有关规定、警察盘查行为的限制进行横向比较,综合分析了各主要法治国家有关盘查规定的相同点以及不同点,为完善我国警察盘查制度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现实标准。 第四章,提出我国警察盘查诉讼化改良的路径。首先,明确了警察盘查在运行过程中的指导原则。其次,对于当场盘查和留置盘查分别进行完善或者改良。针对我国当场盘查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规范当场盘查的主体、时间、地点;限定当场盘查的力度、深度,增设事前告知来意义务;将“合理怀疑”作为当场盘查的启动标准。我国留置盘查存在的问题较多、难以解决且适用情形与刑事拘留存在重合,笔者主张直接取消留置盘查或者在对拘留情形扩大后,直接吸收到刑事拘留中。但是,留置盘查在我国具有独特的分流作用,与我们二元制追诉模式相适应,取消留置盘查或者在扩大拘留情形后,将留置盘查吸收进拘留措施在短时间内都无法实现,进而提出改良我国留置盘查的具体措施,即将其纳入到刑事诉讼法中进行改良,力求将留置盘查的损害降到最低。最后,以盘查目的为划分依据,针对两种性质的盘查,即对预防性盘查和侦查性盘查的救济途径分别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