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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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目前只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而对于打印遗嘱这一新出现的遗嘱形式,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对它的法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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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目前只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而对于打印遗嘱这一新出现的遗嘱形式,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对它的法律性质和效力认定等问题进行规制,这就导致打印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从判决结果来看,有的法院认可打印遗嘱的效力,有的法院则认定为无效。而在现实生活中,使用电脑、手机等进行文字录入并最终打印形成一份书面文档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书写习惯。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及效力认定等问题进行研究。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据以研究的案例。本部分首先将介绍一例有关打印遗嘱的案件及各级法院对该案件作出的不同的判决结果,从而归纳出本文对打印遗嘱问题的研究焦点——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效力认定以及对打印遗嘱如何从法律上、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的问题上进行完善。第二部分,打印遗嘱的概念界定。本部分将阐述不同学者对打印遗嘱所下的定义,并分析学者们对打印遗嘱的定义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最后讨论打印遗嘱与其他法定遗嘱形式的区别。第三部分,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探讨。本部分将归纳目前我国学界对于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的4种争议学说并对这些学说进行评析,最后提出打印遗嘱并非一种新形式的遗嘱,而应当根据其在个案中的不同的形成途径,将其归为自书遗嘱或是代书遗嘱的范畴。第四部分,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本部分笔者将分析打印遗嘱若要产生法律效力,需具备哪些生效要件,同时依据其生效要件的种类来分析打印遗嘱在哪些情况下无效。第五部分,关于打印遗嘱的完善建议。本部分将首先就打印遗嘱从法律上如何进行完善提出建议。然后将阐述在司法实务中针对打印遗嘱的案件,如何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何规制打印遗嘱案件的证明标准。并在最后对本文第一部分所举之案例进行回应,提出案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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