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习惯是相同环境下的一般主体基于长期、反复的实践行为体现出来的一致性所形成的行为规范,当事人按此行为规范行为会引起相应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商事习惯是人们在各种商事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习惯。很多发达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美国等都在立法和司法上确立了商事习惯的应有地位。本文在对商事习惯作出界定的基础上,探讨了商事习惯的表现形式和效力,并分别研究了商事习惯在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机制中的运用,最后文章还从商事习惯的角度探讨了我国商事立法和司法的完善。除了导论部分以外,论文的主体部分主要分为五章。导论部分主要论述了本文的选题理由,国内外关于商事习惯的研究现状和趋势,另外对本文的研究方法、创新点与不足之处进行了总结。总体上来说,本文之所以选择商事习惯展开研究是由于商事法从其起源来看是由商人习惯法演变而来的,在整个商事法的发展过程中也在不断的吸收商事习惯的营养,而在今天商事习惯并没有因为商事立法而消失,相反它仍然在商事交往活动中发挥着商事法律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国外的商事立法和司法来看,商事习惯受到了应有的重视,而在我国商事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研究上对商事习惯都极为轻视,有时候甚至是视而不见,这也是开展商事习惯研究的重要动机。第一章研究的是现代私法体系中的商事习惯。本章界定了习惯、习惯法、商事习惯和商事习惯法等基础性的概念,本文认为习惯是相同环境下的一般主体基于长期、反复的实践行为体现出来的一致性所形成的行为规范,当事人按此行为规范行为会引起相应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商事习惯则是在各种商事活动中形成的习惯。文章在对习惯作出界定的基础上,区分了习惯与惯例、惯行、惯常做法等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商事习惯与商事习惯法的识别标准。一项行为规范要构成商事习惯的应当符合以下五项标准:(1)发生在商事领域或与商事交往活动有关;(2)适用于相对确定的行业或地域范围;(3)长期不间断的持续性实践;(4)确定性,包括行为条件、行为方式和行为效果的确定性;(5)社会权力或正当民间权威甚至是国家公权力所提供的强制机制。一项行为规范要构成商事习惯法的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标准:(1)构成商事习惯,即符合商事习惯的构成要素;(2)相同环境下的一般人所具有的“法的确信”;(3)具有法的外观。同时本章还探讨了多元法律体系下商事习惯与商事制定法的关系,认为在商事法律多元中,非国家商事法相对于国家商事法而言始终处于辅助地位,但同时商事制定法具有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滞后性以及法律用语的准确性与模糊性的矛盾等缺陷,商事习惯的实践性、本质上的非成文性和适用上的边界性等可以弥补商事制定法的固有缺陷,实现互补。最后本章还重点探讨了商事习惯与公序良俗的关系,认为公序良俗不是对商事习惯的另一种表达,公序良俗中的善良风俗不同于习俗或风俗习惯,善良风俗是一项法律术语,有固定的含义,即在一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标准,而不是风俗习惯中的善良者;风俗习惯则是从其字面意思解释的,两者根本不同。同时商事习惯要在司法上得到适用必须不违背善良风俗原则。第二章对商事习惯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并总结了商事习惯的发展趋势。本部分研究了民间商会规范、行业惯例、商事禁忌习惯、判例和国际商事惯例五种商事习惯的表现形式,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商事习惯的发展趋势。从商事习惯的表现形式上来看商事习惯越来越表现出成文化的倾向,这种成文化倾向表现在国际、国内商会非常重视商事习惯的成文化编纂,当然从本质上来说商事习惯仍然是非成文化的,是从行为到行为的规范,成文化编纂只是商事习惯的成文化表现形式,是对商事习惯的记载不是商事习惯本身。另外商事习惯还表现出习惯由名词形态向动词形态的转变趋势,即由对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习惯的记录到制定示范法、商会规则等以培养商人形成一定的商事习惯。第三章探讨了现代商事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商事习惯适用,本部分分别从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角度研究了商事习惯的适用。文章界定了私力救济及其理论基础,认为私力救济是通过私人之间、共同体内部和其他民间力量实现个人权利、解决权益纷争的非正式机制,并分析了自力救济、协商、民间调解、仲裁等几种私力救济的表现形式,认为不应将私力救济与自力救济相混淆。而私力救济的理论基础在于从自然法上来说人有自救的天性,从社会契约论的国家构造论角度来说公力救济是人民让渡私力救济的权利而来,因此在国家不公不义的行使人民让渡救济权而形成的公力救济权力或者提供公力救济不足的情况下,应该允许人民撤销让渡救济权,继续保有私力救济权。同时文章研究了借助于商事习惯与私力救济机制的商事纠纷自我消解的情形。在公力救济机制中重点阐述了商事习惯进入商事司法的三种导入机制:举证攻防机制、合意选择机制和法官主动适用机制。文章研究了商事习惯在商事司法中的不同适用方式,作为大前提或判案依据适用的商事习惯、作为案件事实或证据适用的商事习惯、作为判决说理、调解说服工具适用的商事习惯和在商事执行中适用的商事习惯。同时基于司法中商事习惯的适用严重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本章第三节从事实认定、法律发现和判决推理的三个方面分析了公力救济中的商事习惯适用和法官自由裁量权,并同时从法律解释、法律漏洞的认定和弥补、法律推理等角度研究了商事法学方法论。第四章对商事习惯适用中商事习惯的效力展开了研究。文章首先区分了商事习惯的效力本原和效力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研究了商事习惯的对人、对事、时间和空间效力范围。另外文章在区分强制性商事习惯与任意性商事习惯的基础上,界定了不同类型的商事习惯间的效力等级和商事习惯与商事制定法的效力等级。第五章从商事习惯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事立法和司法的一些建议和措施。本部分首先研究了我国清末民初民商事习惯调查的状况和在立法、司法上的绩效,总结了成败的原因,并陈述了商事习惯在我国当前商事立法、司法上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文章从立法上提出了商事习惯的三种立法模式:(1)概括性的确立商事习惯的法律渊源地位;(2)在具体法条中针对具体事项而规定商事习惯;(3)商事习惯的法律化,即以商事习惯为立法资源进行相应的商事法律制度构建,商事习惯法律化以后商事习惯不能再称为商事习惯,而构成了国家制定法。本章还提出了商事习惯法律化的筛选标准,符合以下四项标准的商事习惯才能用于法律化:(1)具有突破边界性的能力;(2)适合裁判性;(3)具有合规律性;(4)法律化不会导致商事习惯的僵化。最后本章第三节还从商事习惯的角度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建设提出了四项建议:(1)构建商事习惯识别程序;(2)建立、健全商事习惯的汇编机制和司法审查机制;(3)完善案例指导制度;(4)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尤其应重视私力救济机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