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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对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生效裁判的权威性以及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开展抗诉工作已十多年来了,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的抗诉条件,通过抗诉纠正了大批在程序上、实体上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为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这种通过对审判权的监督,是中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的制度。然而,随着审判方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随着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的出台,作为民事诉讼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抗诉制度必须处理好与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关系、处理好其与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关系、处理好其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按照现代程序理念来重新确立民事抗诉应遵循的基本规则,遵循法律事实,尊重当事人的诉权,严格抗诉条件和抗诉标准,收缩抗诉范围,注重程序公正和程序效力,充分利用现有的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统一。本文从对我国民事抗诉制度争议的观点分析入手,论述了民事抗诉制度的宪政基础、法理基础和现实基础,从理论的高度,对我国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研究。接着客观地分析了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立法现状、新民事诉讼法的改进及存在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基本原则。在这一原则指导下,结合我国特殊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传统这一具体的基本国情,结合笔者实习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九项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具体明确检察院对生效民事裁判行使抗诉权的具体范围;限制再审程序启动主体;明确规定审理期限;限制提出抗诉的次数;明确检察机关在抗诉中的法律地位和权限;建立健全民事抗诉的听证;整合民事检察资源,提高队伍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关于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调解和撤诉;扩大回避的主体范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