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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运营中,常有控股股东、大股东利用“多数决原则”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现象;另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或公司外部第三人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亦屡见不鲜,此时,理应代表公司行使诉权的董事会等内部机关可能因某种原因怠于或拒绝起诉,而公司内部救济机制又不能很好地保护中小股东与公司的权益。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诞生为中小股东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方式,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保护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公司法律均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出了规定。在中国大陆地区,1993年《公司法》并无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规定,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一致的司法态度导致了中小股东维权艰难现象的出现。2005年,中国引进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并以《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为核心对其进行了规定,但是过于严格和粗陋的规定并未发挥出理想效果。鉴于此,本文以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核心,试图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诉权基础、原告主体资格、诉讼的程序性限制以及股东激励机制等问题进行探讨。笔者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通过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美国、英国、德国、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国情进行比较分析并提出建议。笔者认为,在现阶段的中国,法律对待股东代表诉讼的态度应是鼓励而非抑制,因此应当放宽原告资格限制、完善前置程序,同时引进原告股东激励机制;当然,为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干扰公司正常经营,必须对股东的诉权进行一定程度之限制。故本文的研究重点在于寻求激励正当诉讼与抑制恶意诉讼之平衡。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及结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简要介绍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立法沿革以及实施现状等,并由此引出笔者对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认识及撰文目的。正文部分包括四章,其中:第一章分析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基础。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介绍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起源、性质及作用等;第二节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方面分析股东代表诉讼诉权的法理基础。第二章分析股东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笔者将以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为比较对象,分析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论述股东成为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客观方面要求,该节从持股期限和持股比例两个方面加以详述;第二节论述股东成为原告的主观方面要求;第三节在分析了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例之基础上对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分析,阐述了我国法律规定的优点及缺陷并提出改善建议。第三章论述防止原告滥诉的程序性制度设计。本章分为四节:第一节论述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先诉请求;第二节论述公司针对股东代表诉讼的防御性措施,即公司可以根据商业判断标准请求法院驳回股东的诉请或终止诉讼;第三节论述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并分析了该制度的缺陷;第四节对原、被告的和解限制进行了分析。第四章提出鼓励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一些措施,即股东激励措施。本章分为两节。笔者在分析了引进激励措施的必要性之后于第二节详细介绍了三种中国可借鉴的股东激励措施,分别为按照“非财产性案件”收取受理费、诉讼费用补偿制度以及胜诉股东直接受偿权。文章最后为结语部分,笔者再次强调了自己的观点:在现阶段的中国,寻求激励正当诉讼与抑制恶意诉讼之平衡的同时应当坚持以鼓励中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为出发点,充分发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应有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