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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自然垄断性行业,主要是指由特定行业的市场条件或经济技术特征所引起的,使行业内部单独一家企业能够以低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的成本向整个市场提供一种或多种产品或服务,从而产生垄断经营的行业。简言之,自然垄断性行业就是指那些行业内最有效率的生产组织方式是通过单一厂商进行的行业,或者是指那些依行业性质只能或只宜“独家经营”的行业。一般而言,自然垄断性行业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性、成本弱增性以及不可维持性。当前,对自然垄断性行业的规制体制进行不同程度的改革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共同特征。近年来,中国也逐渐开始对电信、电力、铁路运输、航空及自来水供应等自然垄断性行业进行一系列改革。在这一背景下,合理安排和实行中国自然垄断性行业的体制改革,已成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与此同时,与自然垄断性行业政府规制有关的法律规制制度尤其是反垄断法律规制制度也应进行调整和变革。目前,中国正在制定反垄断法典,如何因应自然垄断性行业体制改革的需要,确立合适的自然垄断性行业反垄断法律制度业已成为中国反垄断立法中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这同样也是笔者对自然垄断性行业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述的目的所在。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具体说来有: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自然垄断性行业进行界定。首先,在论述自然垄断性行业具有网络性、显著的规模经济性、成本弱增性以及明显的关联经济性的基础上对自然垄断性行业做出较为准确的定义,然后又通过论述自然垄断性行业的不可维持性来进一步阐明自然垄断性行业的一些相关问题。总的说来,该部分内容是为下文论述进行铺垫。第二部分内容主要是用来阐明自然垄断性行业需要进行体制改革的原因。中国的自然垄断性行业急需进行体制改革,除了原有的自然垄断性企业存在着效率低下、投资不足、缺乏竞争活力及难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等种种弊端以外,自然垄断性行业自身会随着科技进步和市场需求变化而变化的特性和西方国家的自然垄断性行业体制改革对中国的重大影响等因素也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该部分内容承前启后,在第一部分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展开论述,也为后文的深入论证做好准备。第三部分是文章的主体部分,主要论述了中国自然垄断性行业实施体制改革的具体途径。为了实行体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首先需要对中国自然垄断性行业进行市场重组,也就是在短期内对特定自然垄断性行业的市场结构做出重大调整,把原有的垄断性市场结构改造为竞争性市场结构,以形成有效竞争的格局,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对具有绝对市场垄断力量的主导性自然垄断性企业实行纵向或横向的分割。然后,在对自然垄断性行业市场结构重组或对原自然垄断性企业实行“分拆”的基础上,吸引行业外竞争企业的进入和鼓励潜在竞争企业的存在,也就是说,允许民营经济进入自然垄断性行业,对自然垄断性行业实行民营化改革。对自然垄断性行业实行民营化改革的途径有很多种,比较重要的有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实行特许投标制、通过BOT项目融资、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独资经营、转让部分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以及多种民营化途径的组合等7种途径。因此,根据特定自然垄断性行业的经济技术特性,合理选择一种或几种民营化改革的途径,是中国自然垄断性行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当然,运用法律规制手段实行自然垄断性行业体制改革也是必不可少的。统一宏观的法律安排、对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特许经营和项目承包合同竞争市场的建立以及及时有效的规制机构问题处理机制均是其中的主要内容。第四部分内容同样是本文的重点。该部分紧接着前文的论述,进一步阐述了在中国自然垄断性行业体制改革以后,应该重构自然垄断性行业的规制制度。该规制制度体系主要有两大部分,一方面是采取经济性规制的方式,或是根据不同业务的经济技术特性分别进行规制,或是协调放松规制以后的生产或服务各环节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是采取法律尤其是反垄断法律手段对自然垄断性行业中现有企业的反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对第一部分,本文主要是从准入规制与价格规制这两种规制制度以及价格协调、竞争协调、网络规制及普遍服务等4种协调制度来加以论述的。当然,这规制制度与协调制度的内容并没有明显的界限,但其对中国自然垄断性行业改革所起到的作用是无庸置疑的。因为体制改革或者是放松规制的目的并不在于完全取消对自然垄断性行业的各种限制,使其处于完全自由的竞争状态,而是部分取消规制或调整规制体系,使原来较为严格、烦琐的规则条款变得较为宽松、透明。规制、放松规制与重构规制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反复的过程。同样的,规制体系中法律规制也是十分重要的内容。健全和完善反垄断法律规制制度和切实有效的搞好相应的配套法律制度也是本文论述的重点。立足国情,选择适合的自然垄断性行业反垄断立法模式;顺应自然垄断性行业反垄断立法的潮流,限制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范围;建立权威的反垄断执行机构,有效规范自然垄断性行业领域内的垄断行为;制定合理有效的反垄断法规,对自然垄断性行业的反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调整,这些内容无疑成为了文章的最终落脚之处。而完善自然垄断性企业服务价格的听证制度,完善自然垄断性行业财政补贴的制度,确定自然垄断性企业互联互通的法定义务只不过是配套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一部分内容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