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主要分四章从四个方面论述了与侵犯商业秘密罪有关的四个问题。即:罪过问题、第三人犯罪问题、抗辩问题、罪数问题。第一章:本章主要论述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问题。笔者对刑法学界存在的故意说、过失说、重大过失说等各种不同观点进行了对比与分析,并从过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价值评价方面论证,最后得出结论:“应知”是一种间接故意而非疏忽大意的过失,所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不包括过失在内。因为:1、在整个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中,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犯罪的罪过形式都是故意。如果过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则这与整个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制度相冲突。2、过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因为刑法总是最后手段,过失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给予行政处罚、损害赔偿即可,无需发动刑法,因为发动刑法成本太高。3、逻辑不通,因为第二人不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只能是故意,而第三人却可以是过失,在逻辑上是行不通的。4、过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有违罪行法定原则,过失犯罪的,以刑法明文规定为限,而我国刑法并未明文规定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二章:本章主要论述了第三人犯罪问题。一般情形下,恶意第三人因其主观上明知、应知前款所列行为非法,而仍然获取、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善意第三人在获取、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时因其主观上处于一种不知其无权获取、使用的状态,因而其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不会构成本罪。但当善意第三人因权利人的通知而知悉其获取、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非法时,则善意第三人变成恶意第三人,如果该第三人仍然获取、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三章:本章主要论述了被告的刑事抗辩问题。也就是说,行为人因不具备<WP=5>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而不构成本罪,因而产生的行为人对抗国家刑事指控的效力。1、反向工程抗辩,是指行为人在不违反保密义务的前提下,通过对合法获取的产品进行剖析而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手段合法正当,不构成本罪。2、合同抗辩,是指行为人通过与权利人或权利人授权的人订立合同直接或间接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因而不具备本罪要求的不正当手段,即使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也不构成本罪。3、善意第三人的抗辩,因为其主观上没有我国刑法规定的明知、应知的罪过形态而不构成本罪。4、构成要件抗辩,因为行为人侵犯的对象并不是商业秘密,不具备本罪的侵害对象:商业秘密,不构成本罪。5、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抗辩,因为行为人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未给其造成重大损失,而不具备本罪要求的危害结果,不构成本罪。第四章:本章主要论述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数问题。1、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交叉及其财产性导致了本罪与侵犯有关国家秘密的犯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及其它相关犯罪的法条竞合。2、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假冒专利罪的想象竞合。3、侵犯商业秘密手段的多样性导致了本罪与盗窃罪、非法使用窃听(照)专用器材罪、有关行贿罪、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有关受贿罪、相关暴力犯罪的牵连。4、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盗窃、抢夺、抢劫罪及贪污、职务侵占、相关行贿罪的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