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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欺诈,包括虚假陈述、欺诈客户、操纵市场以及内部交易,本文使用的"证券欺诈"一词仅指代其中的核心违法行为——虚假陈述。从狭义上讲,证券欺诈是指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在证券发行或交易的过程中,违背法律规定,做出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抑或不正当披露的行为。从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广义上的证券欺诈也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主体以外的机构或自然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证券欺诈的民事责任,是指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相关法律以及一系列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和其他信息披露参与主体由于违规信息披露行为而承担的相应的民事责任。该制度的作用在于补救因证券欺诈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以此督促信息披露主体在进行信息披露的相关行为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本文正文主要由六个章节组成:第一章从整体上对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概念、学说演进、原则以及实践中的问题的进行论证。首先介绍了证券欺诈和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概念。其次,分别从侵权责任说、缔约过失责任说、独立责任说以及契约责任说四个方面介绍了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概况。再次,对保护投资者利益、风险与利益相一致以及立足国情和市场现状的三个基本原则加以阐述。最后,对我国司法实践困境进行概括,指出证券欺诈监管的突出问题,为下文论证作铺垫。第二章主要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重大性)两个方面对证券欺诈行为加以界定。第一部分论述了虚假记载、不正当披露、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四个证券欺诈的形式要件。第二部分则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结合中美法律体系中关于重大性的规定,从重大性的概念和重大性理论发展两个方面进行评析,并借鉴美国相关理论,对我国在重大性标准中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意见。第三章对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归责的主体和原则进行论述。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该章将信息披露主体划分为五种不同的类型,分别就其各自的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加以探讨。第四章着眼于证券欺诈的因果关系,也即投资者遭受的损害与信息披露主体的证券欺诈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本章分别从因果关系的概念、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以及损失的认定与计算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并通过比较研究指出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因果关系规定的不足。第五章主要研究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问责与赔偿程序。首先,分析了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优势与不足以及对该制度应该如何借鉴。其次,阐述了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诉讼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概念和代表人制度的不足。再次,在介绍前置程序的概念、立法理由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前置程序改革提出建议。最后,对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的最新实践进行分析并对其中的不足进行反思,主要论证证券支持诉讼和投资者保护基金两种创新制度。第六章对全文加以总结,综合论述证券欺诈的行为界定、归责原则以及诉讼制度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结语部分整体概述全文内容的基础上,对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未来进行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