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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法之中的替代国制度是发达国家进行贸易保护惯用的手段。自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俨然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涉案产品范围广,规模大,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呈直线上升,对我国出口产品造成的损害极大,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以欧美为主的西方发达成员乃至许多发展中成员仍然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而在“正常价值”问题上采用“替代国制度”,从而使我国涉诉产品极易构成倾销并且倾销幅度极大。这无疑是对中国出口产品的一种歧视。而《中国入世议定书》作为中国入世的基本文本,仍规定十五年内WTO其他成员方对中国可继续适用这一制度。作为适用替代国制度的首要前提,“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目前中国面临反倾销调查中最具争议性的问题。GATT附件对第6条第1款(b)项的补充规定原则上确认了来自“国家垄断贸易”国家的产品的国内价格不能作为与其出口价格相比较的基础。此后美国和欧盟等WTO各成员国依此制定了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相关规定,采取“替代国”原则来确定正常价值。由于GATT的规定过于模糊,也没有为如何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提供任何可行的方法或是统一的标准,使得各国在确定非市场经济标准时,并未严格按照GATT的原则去做,而是普遍放宽了确认条件,在制定“替代国”的适用方法和程序上各行其是,并在实践中充满随意性和不稳定性,从而对中国产生了极为荒谬和不公平的后果。中国从中央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化为时已久。如果按照GATT的规定来衡量,市场经济地位早已不成问题。但由于欧美置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成效于不顾,拒绝提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尽管中国已成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却仍然在反倾销等诸方面处在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不平等的地位。在目前不可能彻底废除替代国制度的情况下,怎样制定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的市场经济标准以及如何最大限度公平、合理、科学地使用替代国制度,是我国要力争的方向,也是世贸组织面临的又一个新的挑战。本文探讨了替代国制度的产生背景和多边立法依据,分析了我国《入世议定书》的替代国条款及其实施条件,考察了各主要发达国家替代国制度的立法与实践,分析了替代国制度的内涵与特点,并就中国今后如何合理合法地直面外国的替代国制度提出了全面又有针对性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