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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强调以人为中心,尊重人的主体地位,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其终极价值追求。作为其在法学领域的运用与显现,以人为本理念内蕴着现代法律的人文精神与人权至上的崇高理念,体现了一种以人为终极关怀对象的精神品格。法律发展的根本指向在于真正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给人以严肃认真的人文关怀,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西方的人本主义传统由来已久,主要经历了文艺复兴、启蒙运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和现代西方人本主义几个发展阶段。西方人本主义提倡解放人,尊重人的自由、平等的基本权利,倡导科学与理性,具有历史进步性,但不可否认的,其缺陷和时代局限性也是存在的。我国也有着深厚的人本主义渊源。从古代中国的民本思想,经过近代资产阶级改良派的发展,直至最终形成当代我国正确的人权理论。论文着重于我国以人为本理念的法理解析。探讨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的人民主权理论的理论基础,现代法治理论以及据此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方略对以人为本理念的价值升华。指出以人为本理念的价值要求,包括保障自由,实现平等,维护利益和保障人权四个方面。至于我国目前以人为本理念缺失的现状,主要表现为公民权利体系不完善,公民权利行使受限制,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以人为本常常被忽视。其因为有三个:一是传统法治理念束缚,立法价值趋向的偏离和司法改革的不良反应。基于现状,论文继续探讨了法治实践中以人为本理念的建构。不仅要加强以人为本理念基础上人权意识和权利意识教育,而且要在立法、司法和执法三方面切实加强以人为本基础上的法治建设。
无论是中西方,目前的法治趋向都明显的表露出以人为本的特征。论文主要从法理学视角来探讨以人为本理念,在理论上对其作出一个宏观的架构,而且立足法的实践,涉及到以人为本基础上的法治建设实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