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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法人”是大陆法系国家中除国家和地方团体之外的第三种行政主体,是以公务为基础的分权形式。我国的事业单位在功能方面与其有类似之处。引进公务法人制度可解决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某些事业单位的公共行政行为不服却无以起诉的司法真空现象。文中建议,在我国采用公益法人概念,以区别于大陆法系的公务法人,并将其适用私法关系的那部分法人排除出我国公益法人的范围。 法国著名的行政法学家狄骥的“公法论”是我国公益法人纳入行政主体理论的法理依据。公益法人与其利用者之间的关系为特别权力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