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合同的不适当履行问题,在我国大陆地区,学者们研究较少,争议却有很多。而对于类似理论在德国、日本和台湾的民法学界,虽然同样存在争议,但却做了深入地分析。本文试图运用比较法学、案例分析、和法制史的一些研究方法对此作一系统的探讨。在引言中,主要交待了选题的思路。文章的第一部分针对我国立法和理论上的现状,提出对合同不适当履行的界定的必要性,界定的方法。第二部分介绍了德国民法上的积极侵害债权理论,目的在于寻找合同不适当履行问题的起源。该部分由三块构成,前两块介绍了德国债法修正前后的积极侵害债权理论问题。后一块是对德国法上的积极侵害债权理论与制度的归纳。第三部分探寻类似问题在台湾民法中的体现,即不完全给付理论与制度。不完全给付理论师承德国法上的积极侵害债权理论,但又不能等同于它。从对二者的比较来看,不完全给付理论无太大的变化,台湾学者只是对是否应附随于德国债法的修正,从“义务违反”角度出发界定不完全给付问题存有争议。第四部分在比较积极侵害债权、不完全给付与不适当履行三个不同概念之后,探寻了不适当履行理论的目的与功能,并对之做出了合理化的解释与说明。随后对我国大陆的不适当履行作出了界定和类型化。文章提出不适当履行的特别之处在于,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已作出了履行,只不过要么履行不完全、要么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要么履行违反了附随义务,结果可能是在损害合同的履行利益的同时,又侵害了当事人的固有利益,从而区别于其他违约形态。最后作者又对我国立法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第五部分分析了合同不适当履行的法律效力。本部分讨论了对合同的不适当履行情形予以救济的理论选择,三种竞合理论在合同不适当履行的救济中所具有的缺陷与不足,接下来又结合实例对不同不适当履行情境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作了阐述。最后,在第六部分,对整篇文章的要旨做了归纳总结,作为文章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