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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本质上是一项加重赔偿制度,根植于英美法系,其主要目的在于惩罚侵权人,遏制类似行为再次发生。我国为了扭转因商标侵权案件举证困难所导致的侵权人侵权成本低,权利人维权成本高,侵权人肆意侵权,权利人不愿维权的不利局面,于2013年在新修订的《商标法》中正式引入这一制度,可谓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然这一制度入法至今,严格意义上全国只有10个案件真正适用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可见这一制度并未充分发挥其指引和调节作用。本文的研究聚焦于两方面:第一,总结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所存在的问题;第二,探讨问题的解决。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与我国所一贯遵循的民事赔偿理念存在一定的出入,这一制度在入法前后也曾引起学界的质疑与讨论,但因其已正式入法,本文的研究主要关注制度完善,不再涉及关于制度合理性及存废问题的讨论。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分析了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的立法现状、适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之所以难以得到适用,主要问题在于两方面:第一,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适用要件内涵不明;第二,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可否适用于依法定赔偿进行判赔的商标侵权案件存疑。前者直接导致了这一制度可操作性差,后者直接导致了这一制度适用范围过窄。长沙中院以及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两份研究报告表明,在我国的商标侵权案件中,法定赔偿的适用率维持在98%左右,这对于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有着重大影响。此外,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还存在一个隐含问题,这一问题不影响制度的适用率,却影响司法公正。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额的确定采“基数×倍数”模式,基数即补偿性赔偿额(法定赔偿除外),倍数取零至二倍,由法官视案件情况自由裁量。基数问题暂且不提,就倍数而言,倍数的考量因素是什么?综合评价应当如何进行?这些问题法律均未作任何规定。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往往不是问题的核心,问题的核心在于这一权力的行使难以受到公众监督。本文第二章主要就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适用难问题展开研究。首先,本文就适用要件的内涵进行了界定。本文认为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要件包括三方面:第一,商标侵权事实成立;第二,侵权人主观状态系恶意;第三,情节严重。侵权事实成立方面并不存在太大争议,关于其它两个要件,本文认为,“恶意”与“故意”含义相近,强调侵权人“明知故犯”的主观心态。“情节严重”指客观侵权事实情节严重,主要可包括四方面:第一,非法经营数额或补偿性赔偿额超过某一数值;第二,多次侵权;第三,可能对人的生命、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第四,兜底条款。满足其一即可。其次,本文就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在法定赔偿案件中的定位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现行《商标法》并不支持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在法定赔偿案件中的应用。本文认为,扩大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范围有其必要性,这一制度在法定赔偿案件中的应用合乎法律逻辑,并且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针对学界质疑,本文一一作了回应,针对这一制度应用于法定赔偿案件所存在的现实障碍,即主观因素的重复评价问题和法定赔偿的任意性问题,本文提出了两项建议:第一,不再将侵权人主观状态作为合理确定法定赔偿额的考量因素;第二,参考浙江高院在西门子商标侵权案中的做法或本文第三章及附录部分的操作,运用“层次分析法”合理确定法定赔偿额。本文第三章主要就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额的合理确定问题展开研究,分为两部分进行讨论:第一,合理确定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额的考量因素;第二,综合评价的方法。就考量因素问题,本文认为合理确定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额的考量因素应当包括三方面:恶意、情节严重和侵权人经济情况。“恶意”分类下包含商标近似度、商品或服务类似度、侵权人故意程度、侵权人侵权目的四方面。“情节严重”分类下包含多次侵权、可能对人的生命健康产生影响两方面。“侵权人经济情况”分类下包含侵权人净资产情况、侵权人收入能力情况两方面。可设兜底条款视案件情况增加考量因素。就综合评价的方法问题,本文参考了浙江高院在合理确定法定赔偿额中的实践经验,尝试借助“层次分析法”进行倍数确定问题的综合评价,具体方法及操作已在第三章及附录中进行了细致说明。层次分析法一方面能够对各评价因素的重要程度进行直观、清晰的排序,完整展现综合评价的过程,利于社会监督;另一方面能够将多因素综合评价问题转化为一个又一个单因素评价问题,解决人脑在处理多因素评价问题上所面临的实际困难,最大程度降低偏见对于结果的致命影响,实现对惩罚性赔偿倍数的合理确定。本文第四章是对全文的总结,就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的完善提出建议,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扩大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范围,覆盖依法定赔偿进行判赔的商标侵权案件;第二,明确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要件,主要涉及对“恶意”和“情节严重”内涵的界定;第三,明确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额的评价因素,在此基础上,借助层次分析法合理确定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倍数。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本文坚持应当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应用于法定赔偿案件这一观点,并就如何理解、克服相关障碍进行了论述;第二,本文对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要件进行了研究梳理,对“恶意”的内涵进行了合理界定,对“情节严重”的内涵进行了分类、概括;第三,为克服综合评价之困,本文引入“层次分析法”作为辅助工具,以帮助法官完成对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倍数的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