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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行业自面世以来一直受到关注,尤其是对于此类新兴产业的法律化、规范化管理呼声日益高涨。为此,国家部委发布部门规章对其合法性加以确认并施加了行政规制。但以数量规制、价格规制为主的经济性规制手段一经适用就引起了广泛争议,因此,如何在行政法学上寻找网约车行业的规制办法,以及如何明确政府可发挥的作用,已经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本文的宗旨是从行政规制理论出发,分析网约车适用社会性规制的必要性和最优性,提出有效适用社会性规制以满足网约车行业规制需求,同时不增加社会成本负担的制度建议。为此,本文从规制理论的介绍和网约车“新政”的争议开始,对规制理论进行了大致阐述,指出需要从制度设计型行政法学的角度思考网约车行业行政规制的适用,认为经济性规制理论固有的瑕疵已经被证明不适合在网约车行业中适用。并在之后结合规制的失灵问题,从社会性规制的核心利益上出发,对其适用的内部正当性进行了剖析,认为相对于经济性规制来说,社会性规制的特点更适用于网约车行业,便是在不影响其市场效益的同时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不受侵害,提出政府有限介入的行政规制思路。再通过比较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两大分类在网约车行业的运用中的优缺点得出社会性规制的适用最优性判断,为网约车行业适用社会性规制提供了理论支持,并针对社会性规制固有缺陷提出引入其他手段加以辅助。在适用社会性规制上论证出存在必然性和最优性后,对如何在实践中适用以发挥最优性进行探索。全面总结了社会性规制在域外的已有改革经验,依据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原则指引,选用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的理论加以进一步研究;结合政府有限介入的中心思路,以此提炼出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对网约车社会性规制适用及制度设计的建议,提出建立完善立法体系、实施司法规制的框架,辅以其他规制手段,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创设社会性规制实际运用的框架模型,以求达到公平和效益的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