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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作为侵犯女性平等权的社会问题,其在国际范围内的发生由来已久,就我国而言也并非初显。现有性骚扰研究主要局限于职场范围,现有立法重点也是关注个体侵权层面,而针对个体侵权救济所提出的规制模式缺乏对女性群体权利的保障。因此,笔者主张以性别歧视为根基运用行政法手段来规制性骚扰,以弥补女性群体权益保障的阙如。为了合理解决性骚扰问题,一方面要认识到性别歧视的行为本质;另一方面应加快完善应对性骚扰的法律规范和救济机制。本文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分述如下:第一部分,主要研究性骚扰的性质和概念。通过对个体侵权或性别歧视视角下法律规范的分析,明确性骚扰的本质是性别歧视。笔者将性骚扰界定为工作场所中基于性别差异所产生的,具有性内容或性意味的,侵犯女性就业平等权的歧视性言行。第二部分,主要研究性骚扰法律规制的立法现状及司法救济实践困境。笔者通过梳理发现,现行法律规范中既有将性骚扰视为侵犯人格尊严、治安违法等予以规制的国家层面法律,又有作为性骚扰行为本身予以规制地方层面法规。尽管如此,仍存在诸如缺乏专门性法律、片面强调个体侵权救济、欠缺可操作性、司法介入比例小、缺乏裁判依据以及效果不佳等缺陷。第三部分,主要研究性骚扰行政法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行政法规制的补充性、具体化等特点,使其成为性骚扰规制的必要手段。国际人权法、国际劳工法、宪法与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制的规范根源,而宪法与行政法理论是行政权干预劳动力市场中性别歧视的理论根源。第四部分,主要介绍并评析域外性骚扰规制相关制度。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将性骚扰视为性别歧视并界定其含义。美国平等机会委员会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院”劳动部为性骚扰案件的审议提供组织基础,内部申诉、专门机构申诉和诉讼等程序构成性骚扰救济机制。第五部分,主要阐述我国性骚扰行政法规制的构建。基于境内外的既有实践和现有具体国情,笔者试图通过修改法律条文,性别平等委员会的设立以及包括单位内部申诉、行政申诉以及行政诉讼在内的救济机制来规制性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