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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发现裁判者主观能动与抑制其主观恣意的矛盾关系,长期困扰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及审判实践的开展,尤其是自由心证取代法定证据成为证据判断的主导性原则以来,寻找二者之间的平衡点进而纾解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与法官心证之间的紧张关系,更是成为诉讼理论与实践急需攻克的难题,这在根本上可以归结为心证的客观化问题。心证客观化以强调客观证据的现实基础为根基,寻求客观正确的心证作用于证据评价及事实认定以获得事实真相,是自由心证现代发展的必然趋向。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正式肯定了自由心证,但囿于我国民事诉讼体制、民事诉讼证据立法、司法政策性因素以及固有制度缺陷,自由心证制度未能真正发挥制度优势及实践价值,也偏离了心证客观化的基本方向,甚至有可能陷入滥用裁量权的新隐患。为此,改造自由心证制度,实现心证客观化,也成为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现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为确保心证的合理化及其客观化,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主要从心证客观化的主体要求、程序性规制、心证标准及事后监督救济等要件予以制约。为了充分保障心证自由的空间,发挥自由心证的制度优势,保证法官形成正确的、合理的、科学的心证,我国应在心证客观化原则理念的指导下,以建立客观化的心证所必须具有的要件为基点,着力从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心证标准的外在化、健全诉讼证据规则以及触及到的一系列周边制度加以规范和调衡。基于此,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正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旨在讨论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基本理论,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心证客观化制度理论尚未存在明确和系统的理论化阐释,故而本章力求对心证客观化基本的制度理论、内涵及其制度功能予以阐述和释析。第二部分重在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审视,剖析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困境及其成因,为揭示出我国自由心证理论同心证客观化趋向要求的非同一性,以及面向心证客观化的必然选择提供依据。第三部分旨在通过对域外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内容的考察分析,归纳和总结域外国家和地区践行心证客观化的有效经验,进而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制度理论的构建有所启示。第四部分即通过回应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趋向客观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心证客观化原则理念的指导下,并植根于我国法律土壤提出对民事诉讼中心证客观化的规范设计与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