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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作为两类不同性质的争议,分别由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予以裁判。然而,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的案件,即在法律事实上互相联系,在处理结果上互为因果或互为前提的案件。对于这类相互交叉的案件到底如何处理,历来是我国诉讼法学研究中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主要区别在于所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但是在诉讼实践中,有些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经常交织在一起,出现了难于区分诉讼性质以及如何适用程序的问题,这时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就有了存在的必要。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确立,首先是出于诉讼程序效益原则的考虑,其次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国家法制统一。从另一方面来说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不仅不会造成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干预,而且还可以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不仅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确定性原则,而且与我国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建立是行政审判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也对行政审判实践和行政诉讼法学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这种诉讼方式不同于行政侵权赔偿诉讼,也不同于诉的客体或主体的合并,而是一种新的附带诉讼。
本文立足于现代行政权向民事领域扩张的社会现实,结合行政法理和诉讼法理,就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成立条件,特点,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受案范围、基本制度设计等有关问题进行分析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