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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而国有中小企业又占据了其中绝大多数。因此,搞好国有中小企业的改革,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和现代化,始终要依靠和发挥国有企业的重要作用。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国有企业的改革是中心环节,而针对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肇始于1978年,其中包括了国有中小型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目的在于解决“产权结构单一”这一制约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在三十多年的改革历程中经历了减税让利、利改税、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股份合作制等多种经营管理机制的尝试与改革。后期,公司制引入中国,并被视为我国国企改革的一剂良方。实践证明,公司制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最好选择,因此许多国有中小型企业选择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进行改制。改制后成立的企业改变了原先单一的产权状况,采取多种方式吸纳社会资本投资企业,其中就包括将企业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转为公司股份。通过这种方式,职工在公司具有了多重身份,既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又是公司投资者获得资产收益,从而充分调动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证明,职工持股制度是我国国有改制企业解决隐名股东问题的有效方式。但由于我国关于职工持股的政策、法律不完善,如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法规、政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上未能实现有效的对接,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缺陷,另外,职工持股的方式混乱,从而导致严重损害持股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比比皆是。有鉴于此,本文研究思路是综合运用所掌握法学理论,特别是经济法学中的《公司法》理论,并遵循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采用理论、历史、现实三位一体的研究方法,坚持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的一致,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部分与整体、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对国有改制企业中职工持股引发的隐名股东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对我国国有改制企业职工持股制度改革的新设想,为能够解决国有改制企业中职工持股制度改革出现的问题提供帮助。正文共分三章,论文的基本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国有改制企业隐名股东的涵义辨析。本章分析了我国国有改制企业隐名股东的概念和特征,通过对市场条件下形成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中隐名股东和国有改制企业隐名股东进行分析和比较,得出了两者在性质、特征等方面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显示出国有改制企业隐名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法律意义,为下文分析国有改制企业隐名股东权益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做铺垫。第二章:国有改制企业隐名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辨析。通过上文的分析,本章得出国有改制企业隐名股东问题产生的根源是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突出表现为公司职工持股方式混乱。首先分析我国国企改革的过程中国有改制企业隐名股东权益保护立法的滞后,以及相关法规设计上的不合理,说明了隐名股东问题产生及发展的法律因素。然后结合国企改制的实践活动,对各地采取的几种主要持股方式进行评价,重点从持股职工权益保护的角度,分析了这些持股方式的利弊,为今后的改革方向提供一定思路。并指出,在国企改制工作的具体操作中,由于改制产生的国有改制企业隐名股东,也即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影响了职工的经济利益,打击了职工生产的积极性,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和选择更加合理的持股方式已成了当务之急。第三章:国有改制企业隐名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首先结合笔者自身思考,对国有改制企业隐名股东权益保护立法建设提出了相关建议。紧接着为了解决隐名股东持股方式混乱问题,重点介绍了职工信托持股。通过对信托持股的历史沿革以及国内外信托持股情况的介绍,阐释了信托持股的优点,并希望,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信托持股能对我国推行职工持股制改革有一定借鉴作用。在文章的最后,笔者强调,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企体制转变、职工身份转换业已完成,众多国有改制企业中的职工持股问题,特别是隐名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已经相当突出,完善我国的法律构建、建立股权信托模式等,都能对相关问题的妥善解决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