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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效运用司法资源,并基于特别预防目的设置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确立至今已有七年。通过适用该制度,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运用考察帮教措施,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大多能够积极、主动地修复损害的社会关系,重新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在附条件不起诉凸显优势的同时,其在实务中的适用情况却并不乐观。地方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时存在诸多困惑,并没有达到敢用、善用的标准。通过从规范和实践两个层面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现状展开分析,发现其中问题,总结经验,以便进行相应的完善。由于现有法律文件的规定过于框架化,且缺乏成熟的配套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在适用前、适用中以及适用后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适用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适用范围较窄,导致适用空间被大大缩减;不同地区之间存在适用率高低悬殊的情况。适用中的问题表现为所附条件缺乏针对性,不能真正发挥制度优势。同时对于考察帮教内容规定较少,且缺乏健全的社会支撑体系,制度运行效果未有显著成效。附加条件的选择,考察主体、方式和内容等的确定,成为困扰检察人员的难题。导致案件即使符合适用条件,也会被提起公诉,由法院判决。适用后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切实的救济和保障。如此种种,导致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整个刑事诉讼制度体系中长期处于边缘地位,法律规定的应然导向与司法实践中的实然状态之间存在巨大落差。境外国家和地区已先于我国研究和探索附条件不起诉相关制度,体制机制已经较为成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现状,适当借鉴境外相关规定和做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当拓宽适用范围,包括淡化主体、罪名和刑罚的限制,以及拓宽适用案件类型;增强附加条件的针对性;健全监督考察内容,发挥监督考验期的功能;通过强化司法救济手段,坚持双向保护原则,推进被害人的权益保障。以上建议从可操作性和合目的性两方面切入,立足实践,期望有助于弥补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缺陷,发挥出该制度的特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