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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合同法中,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仅仅存续于合同的有效成立与履行完毕这一段时间。如果合同关系尚不存在或没有有效成立,就没有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可言。因此,在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缔约时的过失而不成立或无效时,如何保护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就成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能不能解决的问题了。缔约过失责任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难题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代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的责任制度,它的确立对于维护缔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于我国责任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它的构成条件为:首先,缔约方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其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再次,加害人使对方受到了实际的损害。缔约过失上的损害,通常指信赖利益的损害,而非履行利益的损害。最后,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失的出现是由缔约过错行为所必然引起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突破了传统合同法中因违约承担民事责任的观念,弥补了合同法中侵权行为调整范围存在前契约义务的漏洞,对于有效和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合法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维持市场经济秩序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本文着重论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理论基础、适用范围及损害赔偿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梳理了缔约过失责任上的理论问题,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对该制度的不足,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有助于建立健全我国的民事责任体系。文章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在结构安排上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章介绍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在罗马法上的历史渊源,提出缔约过失责任对有关国家立法的影响。着重介绍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特征及构成要件。并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作了系统全面的分析。第二章主要论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首先对我国学者对缔约过失责任类型划分的不同观念进行归纳总结。最后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进行详细的评述。第三章介绍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谈起,着重的对信赖利益进行详细的介绍与分析并对缔约过失责任中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四章提出了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立法建议。通过论述我国对该制度的规定及存在不足的前提下,提出了在立法上的完善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该制度的立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