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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条件下,提起或继续参与行政诉讼的资格转移至没有诉讼资格的特定主体的基本制度。我国《行政诉讼法》对于这个特殊条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在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情况下才发生原告资格的转移。法律的这一明确规定似乎使得原告资格转移制度没有过多的讨论空间,但现实中所发生的问题却是复杂多样的,既包括原告资格转移制度内的问题,也包括与其相关的其他制度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详细的分析与比较,并对我国现行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 引言部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提出了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中所存在的现实问题,由此引出了本文的写作思路。 正文第一部分是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的概述。首先阐明了原告资格转移的含义,然后对该制度的立法目的进行了详细叙述,得出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因公民的死亡或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终止而丧失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的唯一目的。并着重分析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含义及内容,将权利的种类做了详细划分。最后分析了原告资格转移制度存在的现实意义。 正文第二部分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之比较研究。该部分包括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中相关概念的辨析和与民事诉讼相关制度的比较。比较分析了原告、原告代理人和代理原告以及原始原告和承继原告这三组概念,并介绍了民事诉讼中的法定诉讼担当和诉讼承担两种制度,并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进行了比较,概括其差别,认为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的适用范围比较狭小,适用的事由比较单一。 正文第三部分是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之完善。该部分首先对国外关于权利继受人的诉讼资格规定做了阐述,然后分析了我国的立法现状,得出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承继原告范围和顺序、公民宣告死亡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最后提出了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的完善方案,应从立法上对原始原告和承继原告的规定进行完善,以满足现实情况的需要。 结论部分概括了本文的写作目的,对本文内容进行了小结,希望能以本文引发出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和代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进一步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