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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工具是现代金融业发展的产物,它从诞生起就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提高了经济和金融体系的资源配置效率,推动了经济繁荣和扩张,另一方面也因过度创新和投机,加剧了金融动荡,并间接推动了2007年开始的经济危机,金融机构纷纷倒闭,股票价格不断下跌,人们对金融市场、经济前景的信心严重不足。这场罕见的危机由次贷危机演变而来,并引发了全球性的金融动荡,世界经济增长减缓,甚至面临长期衰退。这场危机对全球的经济金融发展形成了严重的冲击。当前,金融衍生工具的健康发展已经引起广泛的关注,如何汲取教训,兴利除弊,发挥金融衍生工具的积极作用,这是在未来金融衍生工具发展和金融监管体系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如何有效的对金融衍生工具进行监管再次成为各国政府及理论界关注的焦点。论文首先从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论出发,探讨金融衍生工具的内涵、法律性质及特征,从而作为全文的基础。金融衍生工具是一种金融契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的价值,从法律角度来看,金融衍生工具反映了从事金融衍生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双方约定在未来某时间支付或者获得特定金融利益的合意,因而发生当事人双方的风险转移或权利义务的承担。本章还交待了金融衍生工具的分类和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性、虚拟性、未来性等经济特性和诺成性、选择之债、期待权以及契约性等法律特征。第二章阐述了金融衍生工具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重点分析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合同的合法性问题以及参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主体资格等问题。由于金融衍生工具自身固有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它对各国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了威胁,因此,各国和地区加强了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第三章归纳总结了美国、英国、香港以及日本有关的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法律制度,作为第四章借鉴比较的基础。本章从上述国家和地区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规制,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机构以及各国和地区对金融衍生工具监管采取的政策措施等方面对这些国家的监管状况做了总结和评价。最后指出一国或地区的监管制度应主要依据该国或该地区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现实情况,制定适合本国本地区发展的金融衍生工具监管制度。第四章介绍了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发展和对其进行监管的历史和现状,从我国对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监管主体和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法律法规等方面指出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不足,提出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监管制度应从金融衍生工具市场运营审慎监管制度、危机救助和退市法律制度以及金融衍生工具市场跨国监管法律制度三方面出发建立统一的监管制度。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金融衍生工具监管制度的比较分析,以及我国目前学界对于如何实现统一监管模式的两种观点的思考,认为目前我国无论是在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之上设立一个机构,负责对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还是设立一个统筹委员会,负责专门的协调沟通的想法在我国实行的条件还不成熟,因而提出对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比较可行的建议,即我国金融监管以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为主,其它相关部门如保监会、银监会的监管为辅,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在自律监管方面,立法应赋予交易所较大的自律监管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