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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权是一个在经济学中竞相研究而在法学界却关注不够的范畴,马克斯·韦伯曾这样描述信用,“信用是一种资本和美德,它能给人们带来实际的好处。”他认为信用与职业责任、诚实、节俭、忍耐和仁爱等共同构成了资本主义的一种精神。而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信用权是在20世纪才出现的,目前该权利已经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德国、奥地利、葡萄牙和台湾的民法典甚至明确规定信用权的概念及保护方式,西班牙、日本等国家也在单行法律或司法实践认可该权利,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信用权,但许多法律实际上涵盖了信用权的保护方式,这些国家把信用权列入侵权行为法中,通过对财产、商品的诽谤的保护从而保护信用权。中国尚处于征信产业初创的阶段,现状与德国民法典颁布前的征信活动颇为相似,因而尚不存在信用权的法律规定,然则经济的发展以及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使得中国必须顺应国际社会的潮流,要开始重视信用权并研究信用权,以便在将来的立法中规定信用权。 信用作为主体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能够让权利人在社会中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故而对人的生存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信用也因此成为各个阶层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然而随着人们交易范围的扩大,陌生主体之间交易机会的增多使得信用缺失现象越来越多,法律制度的缺失更是让这种情况愈加张扬。中国虽然有不少法律、法规中涉及信用权保护的问题,但现行立法没有将信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加以规定,因此许多人还不能够将信用作为权利来重视,民事主体的权利也就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保障,研究信用权的相关理论可以呼唤信用的回归,为中国信用权立法提供可行的建议,这无疑是解决信用缺失现状的良好方式。 信用权制度研究先从信用权的概念和特征开始,运用文献研究法对信用权的内涵加以论述,再结合学理界对信用权的性质研究进行分析比较,找出最适合信用权的属性,之后又探讨了信用权的要素以便对信用权进行深入地理解。当然,仅仅研究信用权的相关理论是远远不够的,所以需要结合现实中存在的信用权侵权案例并参考其他国家关于信用权的立法方式,提出适合既中国国情又行之有效的制度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