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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第182条第2款确立了刑事庭前会议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整体的一大进步。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刚建立之时,引起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并给予其极高的评价,认为该制度具有实体上与程序上的双重功能,是提高诉讼效率与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但随着该制度的实施,人们发现庭前会议制度虽然整体架构较为完善合理,但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很难实现功能的最大化,仍然存在不足。随着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庭前会议规程》)的正式施行,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大环境下再度掀起热潮。因此,本文将会对刑事庭前会议制度进行全面而详细的研究,希望能为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与推进略尽绵力。
本文共有六个部分,分别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绪论部分。主要阐述文章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写作的整体思路与研究的主要内容等,并梳理国内外学者对此问题研究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的拟创新之处。
第二部分,概述部分。首先对庭前会议制度的定义及产生作出介绍,其次总结了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历史沿革,再次分析了庭前会议制度在当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的定位,最后通过将庭前会议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对其作出界定。
第三部分,分析庭前会议制度完善的现实需要。先对庭前会议制度的基本功能做出介绍,主要包括解决程序性问题与部分实体性问题的功能。最后总结了刑事庭前会议制度虽有较完善的法律文本支撑但在实际的司法实务中仍然存在适用率低下,以及庭前会议不够规范的情况。
第四部分,主要考察域外的类似制度,介绍了几个具有代表的审前制度。如英国的“答辩和指导听审”程序与预先庭审程序、美国的庭前会议制度、法国的预审制度、德国的刑事中间程序、日本的审理前整理程序,分析这几种制度的可取之处。
第五部分,针对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现存问题提出完善措施。首先是明确法院对被告人的告知义务。其次,对庭前会议对证据的审查问题作出分析,应完善对证据的开示以及其他证据规则。再次,针对《庭前会议规程》作出补足之处,规范法官与法官助理的职能。最后,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规范庭前会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第六部分,是结语与展望,总结文章的整体思路,梳理本文的观点。
本文共有六个部分,分别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绪论部分。主要阐述文章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写作的整体思路与研究的主要内容等,并梳理国内外学者对此问题研究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的拟创新之处。
第二部分,概述部分。首先对庭前会议制度的定义及产生作出介绍,其次总结了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历史沿革,再次分析了庭前会议制度在当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的定位,最后通过将庭前会议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对其作出界定。
第三部分,分析庭前会议制度完善的现实需要。先对庭前会议制度的基本功能做出介绍,主要包括解决程序性问题与部分实体性问题的功能。最后总结了刑事庭前会议制度虽有较完善的法律文本支撑但在实际的司法实务中仍然存在适用率低下,以及庭前会议不够规范的情况。
第四部分,主要考察域外的类似制度,介绍了几个具有代表的审前制度。如英国的“答辩和指导听审”程序与预先庭审程序、美国的庭前会议制度、法国的预审制度、德国的刑事中间程序、日本的审理前整理程序,分析这几种制度的可取之处。
第五部分,针对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现存问题提出完善措施。首先是明确法院对被告人的告知义务。其次,对庭前会议对证据的审查问题作出分析,应完善对证据的开示以及其他证据规则。再次,针对《庭前会议规程》作出补足之处,规范法官与法官助理的职能。最后,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规范庭前会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第六部分,是结语与展望,总结文章的整体思路,梳理本文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