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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是我国证据法学研究中一个较新的课题。随着21世纪的到来,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计算机应用的日益普及,人类正进入到一个电子化的信息时代,新型电子信息技术在改变我们原有生存方式的同时,也在对旧有的社会秩序造成强烈的冲击,使得网络环境下的新型民事纠纷层出不穷,而这些纠纷都是以电子证据的存在为特征的。因此,确定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已经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面临的问题。所谓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主要就是指电子证据是否具有证据效力,以及具有什么样的证据效力,具体说主要包括电子证据的证据地位以及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问题。一直以来,理论界对于电子证据的内涵、外延、法律地位、可采性、和证明力等诸多问题都存在广泛的争议,司法实务界在对其适用上也颇为混乱。目前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对于电子证据的运用,主要是将其“推定”为书证或视听资料,然而这仅仅是在缺乏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计。电子证据具有不同于其他传统证据的诸多特性,所以在民事证据立法中应当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随着理论界对电子证据的深入研究,电子证据已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登上历史舞台,伴随而来的有关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问题将是我们予以论证的重点,因此本文选择了我国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这一问题作为研究对象。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电子证据的界定问题,也是研究电子证据的基本问题,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电子证据的概念,二是电子证据的特征。对于电子证据的概念,笔者分别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来进行讨论,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借鉴当前国际上有关电子证据内涵的先进立法经验,并评析了我国理论界关于电子证据内涵的理解,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应当从广义上理解电子证据,分别从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包含内容、存在形式、以及电子证据本身同电子信息技术和设备之间的关系等方面来阐述电子证据的内涵;其次,在内涵的基础上,对电子证据的外延进行划分,即封闭式数字信息、互联网信息、和电信信息,笔者认为这种划分不仅能简化人们对电子证据的认识,而且还有利于针对不同形式的电子证据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在第二方面电子证据的法律特征中,将电子证据同传统证据种类相比较,得出其独有的法律特征,即无形性、准确性、多样性、易破坏性和高科技性。笔者认为正是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