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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Ralls Corp(以下简称Ralls)收购Butter Creek项目受到美国外商投资委员会(CFIUS)下令禁止后,就一直官绯不断。Ralls先是将CFIUS告上法庭,同年10月又将美国总统奥巴马追加为被告。此案一出,三一集团“声名大噪”,国际政治与经济论坛又再次将目光聚焦在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上。三一集团诉奥巴马案一波三折,最终以双方和解结案,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三一集团所采的救济方式以及本案对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以及日后中国企业赴美并购投资的影响都极具研究价值。本文主要分三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对案情始末进行说明,总结出三大争议焦点。三大焦点分别为:一是Ralls Corp收购BC项目是否构成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二是总统令的程序合法性;三是总统令是否受司法审查。第二部分就三一集团诉奥巴马案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析。先是通过前文对案件的梳理总结Ralls Corp收购BC项目失败的两大缘由。其次是分析三一集团所采救济方式的可取之处以及三一集团穷尽美国国内救济方式后可采取的其他方式。最后从制度和社会两个层面分析该案若未以和解结案,其在美国成为先例的可能性。第三部分主要分析该案对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以及中国企业赴美并购投资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此案给中国企业对美投资的四点启示。三一集团诉奥巴马案处理结果,使得CFIUS和总统在就并购案下达禁令时可能会向当事人出示更为公正、透明的书面审查结果。中国企业也将加大对美国政府行政程序的关注,不论是事前磋商还是事后补救过程都将紧盯美国政府的行政程序,用程序正义来为实体正义保驾护航。日后中国企业赴美并购中,需加深对美国投资环境以及CFIUS运作体制的了解,合理利用事前磋商和签订缓解协议制度,积极谋求政界支持以减少并购中的政治阻碍,遇不公待遇时更应积极效仿三一集团,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