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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1997 年修订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对单位犯罪作了原则规定。立法上的明确规定,使理论界对是否应在我国刑法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和单位犯罪这两大热点问题的纷争暂时得以平息。修订刑法有许多地方值得肯定,主要表现在立法观念、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技术等方面颇具特色。但我们同时也应看到,立法规定并非完美无缺,修订刑法亦有许多不周不达之处,许多规定仍值得推敲。本文试图运用功能冲突主义理论,拟对我国修订刑法中单位犯罪的结构体系及由此产生的效应,从正反两方面对之加以评述。 本论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又分为三章。 绪论部分:分析了我国单位犯罪产生的时代背景,并对罪刑法定的价值内涵、机能及我国修订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及其价值取向和精神实质作了探讨。 正文部分:第一章从冲突功能主义入手,对罪刑法定与单位犯罪的功能进行了分析,同时对我国刑法修订前后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作了简单介绍。 第二章在分析了我国修订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基础上,着重对新刑法典中规定的单位犯罪的结构体系及由此产生的正负效应进行了评析。本章以罪的法定与刑的法定两方面为视角,对我国新刑法在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指导思想下规定的单位犯罪的优劣得失进行了详尽的论述,指出了立法在单位犯罪的罪之法定与刑之法定两方面的特色、取得的进展及其存在的缺陷。 第三章立足于更好地发挥单位犯罪构成功能的目的,针对我国单位犯罪立法中存在的不足,从完善单位犯罪中罪之法定与刑之法定的规定的角度,提出了<WP=4>罪刑法定视野中的单位犯罪研究 法学硕士论文摘要 2自己的见解和立法建议。 结语部分:阐述了立法者设立单位犯罪构成要件的宗旨,并对司法者如何把握这种精神实质,完成法律赋予的特殊使命作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