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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犯罪日益成为刑事犯罪领域“重灾区”的时代背景下,贷款领域的犯罪行为亦在蔓延,然而法网的相对稳定性后滞后性对骗取贷款罪的立法特点具有特别的要求。本文重点对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所暗含的立法技术进行解构,并论及其司法认定的疑难问题。具体说来,本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概述包括两节。第一节对本罪的立法背景和正当性进行分析,结合之前贷款犯罪立法的缺陷及现实司法的需要探讨其立法背景,分析立法争议和法理解释其罪设立的正当性;第二节结合国内外对贷款犯罪的立法特点,本罪正是汲其优点引以为鉴,实现对这一立法的对接。第二部分主要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逻辑解析,包括三节。第一节探讨本罪采取了非目的犯的立法技术的原因和所解决的困境,重点阐述了本罪所采取的立法技术在立法思想上维护贷款秩序,对超个人法益的进一步重视,司法适用上提高司法效率,摆脱对“目的”证明之困境的重要价值。第二节以本罪与民事贷款欺诈行为、贷款诈骗行为的关系为切入点,重温罪刑均衡原则的理念,并对这一理念进行实证的探讨,从而引申出骗取贷款罪与具有在与民事贷款欺诈、贷款诈骗罪具有相同行为模式,但具有不同主观方面的情形下构建的刑法梯度模式。阐明了三者之间蕴含着一个立法技术的规律:即同一违法行为由于配置了不同的主观恶性内容而形成了具有不同程度社会危害性的几个罪名或法律条文,这些罪名或法条之间形成了某一梯度标准下的法律梯度体系。并根据犯罪和刑罚的关系,进而把刑法梯度分为了犯罪梯度和刑罚梯度两部分基本内容进行阐述。第三节探讨了本罪形成的多元的罪刑模式,即结果犯兼情节犯。从罪刑关系的动态性与罪刑模式的转化分析不同的罪刑模式所具有的价值趋向,重点分析单一的罪刑模式和多元的罪刑模式的价值趋向的争议和特点,从而得出本罪如何形成多元的罪刑模式和选择此模式所具有的价值。第三部分是对本罪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探讨,包括两部分。第一节从相关案例的适用情况引申出出罪与入罪的疑惑,通过对“重大损失”和“其它严重情节”的解释进一步解决疑惑;第二节是对本罪与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在形成的法网中的难以认定的“死结”进行辨析,明确界限,协调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