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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存在缺陷往往会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等造成巨大的损害,为了使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享有足够的安全保障,促进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与进步,产品责任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特别是近几年来,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屡亮红灯,从“瘦肉精”、“红心鸡蛋”、“毒火腿”、阜阳奶粉,到2007年12月三鹿集团陆续接到婴幼儿食用三鹿奶粉感到不适的报告,经查导致这些婴幼儿患病的主要原因是:患儿服用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中含有三聚氰氨。这一系列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广泛社会问题的产品责任事件的报道可谓触目惊心。三鹿奶粉事件也再次引发社会各界对产品质量和产品责任问题的热切关注。
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是科技、社会、现代工业与经济高速发展的产物。产品责任是因缺陷产品造成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法律责任。制定此项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并兼顾生产者、销售者的利益。随着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和人们对产品责任法研究的不断深入,产品责任也从合同责任逐渐演变为侵权责任和双重责任,产品责任的主体的界定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与完善,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相关的各个方面的法律制度也在逐步完善。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已经逐步开展了与产品责任相关的立法工作,但是总的来说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在各个方面都还处于初创阶段。虽然我国目前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其应有的重大作用,但是和美国、欧洲等主要发达国家的产品责任立法相比较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并且还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产品责任立法体例方面,我国没有制定单独的产品责任法,而采用的是公法与私法合一的综合性立法模式;在产品范围规定方面,发达国家的产品责任立法调整的产品范围最广,而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对产品范围的规定相对则比较狭窄;在对产品缺陷的认定方面,我国没有明确规定产品缺陷认定依据和标准;在制定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方面,我国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对生产者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而对销售者采取过错归责原则;在损害赔偿范围方面,我国对产品责任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的规定显得偏低,不能达到应有的惩罚性效果。以上这些都需要我们广泛的借鉴和吸收发达国家和国际上共同产品责任立法的优点和有效做法,以完善和改进我国相关产品责任立法的规定。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产品责任法这一新型法律制度,笔者主要分析和阐述了产品责任法的法律属性、产品、产品缺陷中的“缺陷”、认定缺陷产品的法律标准、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等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的基本问题,同时对我国产品责任法律的基本原则、基本理论、现状及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在借鉴世界上发达国家的先进产品责任立法的规定的基础上,从产品责任的立法体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分析、比较和反思,从而指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的不足之处,进而针对发现的这些不足之处提出了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若干建议,以期待对构建和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