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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是人类社会为解决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生存与环境问题,探寻未来经济发展模式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与传统的线性经济发展模式完全不同,它是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前提下,以高效利用资源为手段,以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的,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理论的进一步深化。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增长处于高速发展时期,但我国经济发展经历的却是“高消耗、低效益、高排放”的粗放式线性经济增长方式的历程,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十分严重。因此,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成为我国今后经济发展的首要价值目标。法制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以有效的法制手段来保障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协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循环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已将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循环经济法制体系。而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方面还有着诸多问题。现存的循环经济法律中,法制理念相对滞后,法律体系不够完整,缺乏严格的实施机制与责任机制,政府对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功能发挥不足等,这些因素都直接影响到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中作用的发挥。本文通过对德国和日本的循环经济实践及其立法进行考证与分析,在总结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发展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制体系的基本框架应当是以宪法为根本法、以循环经济促进法和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为综合法、以各专项法和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循环经济法制体系。在促进循环经济有效运行的社会保障机制方面,首先,应构建完善的立法保障措施。本文提出应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补充进宪法,作为今后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在宪法中加以明确规定;对其他与循环经济发展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适当修改,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使法律实施有具体的标准依据,并根据循环经济的发展实践不断补充颁布相关专项法规。其次,应制定全方位的政府制度保障措施。政府在循环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应当通过政策调整的有力手段,从宏观上调控循环经济的发展。本文提出了包括循环经济规划制度、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循环经济评价制度、政府优先购买制度、经济激励制度、科技支持与示范制度、环境绿色产权制度及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在内的八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措施。再次,应实施有效的企业制度保障措施。企业是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者,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企业的积极参与。本文对生产者的责任进行了分析与论证,指出生产者应当对所生产的产品承担延伸责任,即生产者在其生产的产品被使用、被废弃以后,仍负有一定的对其产品进行适当的资源循环利用和处置的责任,并以此达到提高生产者的生态效率,推动循环经济在生产者层面甚至整个社会层面上顺利发展的效果;同时还提出应当将社会中介组织引进到环境与资源管理中来,并使其成为我国在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循环经济发展目标中的辅助机构。第四,应推行广泛的社会公众制度保障措施。循环经济的发展不仅要依靠政府的倡导与推进和企业的积极参与,还需要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需要充分重视消费者个人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社会生产的末端是消费者,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将导致消费结构的重大变化,而消费结构的变化必将导致产业结构、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变化。因此,对消费行为的引导,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模式。本文在此部分提出,在我国应当通过建立绿色消费制度、设立绿色环境保护日等形式,引导消费者的消费形式,使之树立绿色环保的消费理念,从而在社会公众层面上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