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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取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新制度具有明显的人性化和关爱性质,在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是救助管理制度治理流浪乞讨现象的效果并不理想,广州街头上大量的职业乞讨人员拒绝接受政府救助,街面上的流浪乞讨人员似乎随处可见,出现形形色色的边缘乞讨行为,并呈现出乞讨方式多元化、乞讨人员职业化和团体化等特点,对城市管理、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等造成了不良影响。究其根源是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直接原因是现行的救助管理政策法规有缺陷、救助管理工作缺乏协调机制、救助管理工作力量单一、政府救助缺乏文化救助和心理救助服务的缺失等原因,使得政府救助管理工作针对性不强、救助能力不够、救助水平不高、救助文化和心理救助服务缺乏。 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要从政府、救助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流浪乞讨人员四个政策参与主体去考虑。政府主体方面,要大力发展经济,减少区域和城乡差距,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非政府组织主体方面,要大力发展非政府组织参与提供救助服务,共同丰富救助服务。在注重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主体建设的同时,将救助机构和流浪乞讨人员这两个主体的建设结合起来,大力推行救助文化战略,提高救助工作的软实力,开展心理救助服务,积极劝导他们放弃流浪乞讨,回归家庭,回归学校,回归社会,切实提高救助工作效率。要加强救助机构的主导作用,加大对救助站的规范建设,不断创新救助工作理念和工作思路,不断丰富救助服务手段,坚持物质救助与精神救助并重,大力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文化主体、经济主体和决策主体建设,使流浪乞讨人员在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中,重塑其主体地位,形成救助、管理、开发三位一体的科学救助路径,在发展的过程中缓解流浪乞讨现象。只有充分发挥好这四个政策参与主体的建设,才能有效地提高救助管理工作的社会效益,更好地治理流浪乞讨问题,有效遏制城市流浪乞讨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