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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在技术革命和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科技创新水平日益成为国际竞争和企业竞争的制胜要素之一。随着知识产权战略观念不断深化,技术生产者为其所拥有的相关技术申请专利权保护,然后积极谋求专利权进入区域标准乃至国际标准,并借此获取巨大的超额收益,是其在知识经济时代生存发展的重要路径。由于电子、信息产业尤其是无线通信领域所具有的网络效应不断扩张,技术标准的制订在产业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继美欧之后,中国近年已成为世界第三大专利诉讼市场,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也愈演愈烈。但由于FRAND条款本身含义模糊,以及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制度理论研究起步较晚,针对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有关问题的认识依然存在分歧。本文从我国最新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例之一——西电捷通公司诉索尼案入手,在阐述相关基本理论后,尝试对如何适用停止侵权责任以及确定合理许可费率(包括在赔偿语境下)给出一些司法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述西电捷通诉索尼案基本案情和争议焦点,即原告作出的FRAND许可声明的效力;禁令救济的适用以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确定。第二部分对标准必要专利以及FRAND条款的基础理论进行了阐述。首先,标准必要专利的概念国际上暂无统一的规定;其次,不同国家的司法实践对FRAND条款效力的解释存在差异,目前几种主要学说包括:要约说与要约邀请说、第三人受益合同说、强制缔约义务说、专利默示许可说以及单方法律行为说。第三部分对相关的国内外法律规定和经典案例进行分析比较:首先,关于禁令救济的适用问题,美国以不颁发禁令为原则,颁发为例外;我国以颁发为原则,不颁发为例外;欧盟综合考虑专利权人与实施人义务后决定是否适用禁令。其次是确定合理许可费的方法,美国主要采用“Georgian-Pacific15因素”、“自上而下分析法”;欧盟以“参考可比较许可协议法”为基本计算方法;日本则采用“峰值设定法”;我国司法实践中暂无明确、统一的计算方法。第四部分主要针对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几点建议:第一,解释FRAND条款效力时应以实现其作为一项知识产权政策产生的目的为立足点;第二,适用禁令救济时区分不同类型的标准对公共利益的影响,以及应当如何认定双方过错;第三,明确司法确定许可费率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计算方法以及考量因素。